【明報專訊】張姓保全不滿隔壁鄰居林婦女兒在房內堆放雜物,臭味四溢,趁林女不在家,自行僱工將2屋相連的共同壁打穿一個人高的大洞,擅自進屋丟掉雜物,還把林女H鋪、家電全數丟棄。士林地院依毀壞他人建築物、毀損等罪,各判刑8月、4月,均緩刑3年,要求張男賠償林婦母女共51萬元,另支付公庫3萬元。 判決指出,家住北市通河街的張男,隔壁屋主林婦年近八旬,房子由中度身心障礙的女兒居住,張不滿林女在屋內堆放雜物,飄來異味,為入屋查看,2017年初趁林女不在屋內之際,僱請工人將2戶間之共同壁打穿一個約等身高洞口,再擅自從洞口進入鄰居屋內查看。 張男查看鄰居屋況後,認為林女在房內堆放垃圾,同年1月15日請工人將林女的雜物丟掉外,甚至將林女堆放房內的H鋪、電視、冰箱、衣服、書籍紙張等私人物品,全數丟棄,林女返家後發現房子被打穿一個大洞,屋內物品全數不翼而飛,僅鄰居張男留下字條,遂向警方報案。 法院審理時,林女表示,她是將房子當倉庫,但每月都會回去。張男則坦承犯行,辯稱他打開洞後,發現惡臭難聞,冰箱裡食物的腐汁外溢,還有死老鼠,屋內一堆垃圾,願意賠償對方損失。法官認為,林女疏於維護自宅衛生,異味外溢,影響張男居住品質,行為不該,但張未曾向環保局檢舉或報警處理,不循正當途徑解決問題,卻僱工破壞共同壁侵入住處,甚至將屋內騰空,縱使犯罪動機可以理解,但犯罪手段並不可取,依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判刑8月、毀損罪判刑4月,2罪均得易罰金,緩刑3年;要求張在緩刑期間支付公庫3萬元外,另需賠償屋主林婦6萬、女兒林女45萬元。可上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