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販運毒品「迷姦水」在本港一直沒有量刑基準,高等法院法官昨審理兩宗販毒案後頒下書面判辭,首次定下相關基準。法官指出,無色無味的「迷姦水」能協助干犯性罪行,訂立其量刑基準為毒性相近安眠藥苯二氮d類的1.5倍。 針對兩宗判刑案件,首案被告林志得(33歲)承認兩項販毒罪,涉及市值2.4萬元冰毒及2公斤迷姦水原料GBL,被判囚5年。次案兩名被告靳斌(27歲)及林家灝(31歲)是男同性情侶,共承認一項販毒罪,涉及16.9克冰毒和逾800克GBL,分別被判囚5年2個月及5年。 兩案3被告分囚5年及5年2月 海關統計數字顯示,2014年有1宗販運迷姦水案,至去年則共錄得159宗,僅8人被定罪。高院法官在判辭中指出,未有證據顯示迷姦水在本港流行(prevalent)。 法官在判辭引述專家報告,指迷姦水的原料伽瑪丁內酯(GBL)是無色可溶液體,有獨特氣味,但容易被飲品的味道掩蓋。GBL可令人上癮,短暫失憶,感到迷幻,甚至昏迷致命。相較對人體的生理傷害、依賴性及社會傷害,GBL毒性沒有海洛英、「K仔」等毒品般高,但與安眠藥苯二氮d類(benzodiazepines)相似。 法官認為不可單憑上述比較量刑,因為GBL對社會造成的潛在傷害大,例如罪犯可利用GBL輔助性侵犯,故此法官根據苯二氮d類的量刑基準上調50%,認為是合適的GBL刑罰。 【案件編號:HCCC76、22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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