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最高法院昨日對原科龍電器集團董事長顧雛軍等人被指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公開宣判,維持顧雛軍挪用資金罪判監5年,其餘罪名均不成立,喊冤多年的顧雛軍終翻案成功,今次判決也罕有地登上央視「新聞聯播」。由於顧雛軍等早已刑滿出獄,法院稱可在宣判後申請國家賠償。
顧雛軍2005年7月在北京機場被捕,佛山市中級法院在2008年1月30日一審認定顧雛軍等8名科龍及格林柯爾高管,涉虛假出資、虛假財務報表、挪用資產和職務侵佔等罪罪成,判顧雛軍監禁10年,並處罰金68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餘7人則判處4年以下監禁。
坐了7年監後,顧雛軍2012年提前出獄,他隨即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在回到北京後,他高調召開記者會,頭戴「草民完全無罪」高帽喊冤。
顧雛軍還舉報時任廣東省副省長陳雲賢、中證監前副主席范福春、中證監廣東監管局局長劉興強,及已因受賄被判死緩的公安部前部長助理鄭少東。聲稱他們每人收受其曾經的競爭對手約1000萬美元(約7800萬港元)賄賂,對其加以陷害,侵奪他的科龍股權。
僅維持挪用資金罪
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13日至14日開庭再審案件。新華社報道,經再審認為,原審認定顧等人在申請順德格林柯爾變更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6.6億元不實貨幣置換無形資產出資,但該行為是當地政府支持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事項的延續,未造成嚴重後果,故不認為是犯罪。原審認定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間虛增利潤,可行政處罰,不應追究刑責。但原審認定顧等人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歸個人使用,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因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可從寬處罰。
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對顧雛軍案宣判,撤銷原審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維持佛山中院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部分,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判處5年監禁。而其餘被告則被判無罪至緩刑。
改判登「新聞聯播」
昨日的宣判,罕有地登上央視「新聞聯播」,新加坡《聯合早報》稱顧翻案成功,成為中共保護企業家權益的樣板大案。「中新經緯」也引述最高法院負責人稱,本案改判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和典型範例。「既體現黨中央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的要求,又向全社會釋放了產權司法保護的積極信號,對於激發企業家創業創新動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