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子罪成 官:公民抗命非抗辯理由 佔中三子:無怨無悔無憾 押後本月24日判刑
【明報專訊】2014年發動佔領中環運動的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另外6人,分別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等罪,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昨裁定9人罪成,表明法庭不接受公民抗命屬抗辯理由,形容佔領構成不合理阻礙,對社會造成廣泛傷害。
各人周三早上陳情完畢後,法官押後至本月24日判刑,准九子繼續保釋。當九子步出法庭時,庭外支持者拍掌數分鐘以示支持,並不停高叫「加油」。
戴耀廷和陳健民求情時均希望不要判有病的朱耀明即時入獄;朱耀明則讀出《敲鐘者言》親自陳情,稱三子至今「沒有後悔,沒有埋怨,沒有憤怒,沒有遺憾」,其間庭內哭泣聲不斷。4人昨完成求情,9人獲准保釋,案件押後至今早繼續求情。
戴耀廷(54歲)、陳健民(60歲)和朱耀明(75歲)被裁定一項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成,戴和陳另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陳淑莊(47歲)、邵家臻(49歲)、張秀賢(24歲)、鍾耀華(26歲)和黃浩銘(30歲)被裁定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李永達(63歲)則被裁定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
官:示威和平 惟構成不合理阻礙
法官陳仲衡頒下的268頁判辭表明,本案的示威和平,惟構成的阻礙並不合理,對社會造成廣泛傷害,又指即使香港社會接受公民抗命概念,法律上亦不視為抗辯理由。就三子被控在中環一帶串謀犯公眾妨擾罪,陳官認為,三子於2013年3月舉行的「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記者會中,已協定實行「和平佔中」計劃,在該階段的證據,未足以證明三子的計劃將造成不合理和不合法阻礙,未構成控罪。
不過,當三子於人大通過8.31決定後,原本決定於2014年10月1日在中環遮打道發動佔領時,陳官裁定三子當時已干犯控罪,而提前在9月28日發生的「和平佔中」屬修訂計劃,但陳官指無論原定計劃或修訂計劃,佔中均對道路構成不合理阻礙,亦無法可依。
就辯方爭議,按照原計劃,三子當時預計參與人數介乎數千至1萬,佔領只維持數天,若三子沒於10月3日被捕,最遲亦會於5日被捕,而當年的10月5日前後均屬假期,造成的阻礙合乎比例。惟陳官認為上述人數已足夠對公眾構成滋擾,警方亦不可能在行動步入抗命一刻便立即採取拘捕行動,更不可能短時間內清場,形容辯方說法不切實際。陳官指即使三子欲實踐公民抗命,亦不必佔領整條遮打道,認為他們大可佔領遮打道一部分,從而令交通不完全受阻,令公眾較易接受。至於辯方提出警方封鎖添美道及施放催淚彈的行為促使更多人到場佔領的說法,陳官不認為放催淚彈致更多人上街,被告事前亦曾預計警方有此一?,認為警方封鎖添美道的行動屬自然和合理反應。
他又稱,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三子沒中斷行動,證明三子想順勢,冀群眾「迫爆」金鐘和中環。
陳官又認為,從戴耀廷宣布佔領當日要求政府重啟政改一事,已反映三子打算無限期佔領,因他們必然知道,政府必定需時作相關考慮和對應。
至於9人被控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陳官裁定,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和鍾耀華的個人言論已干犯控罪;陳健民和張秀賢分別因在場和發表類似言論,被裁定屬伙同犯案;涉不同犯案地點的黃浩銘和李永達,亦因當日言論被裁定罪成。朱耀明因當時不在場,被裁罪名不成立。
除李永達外,8人另被控在添美道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陳官同樣裁定,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的個人言論已干犯控罪;陳淑莊則被裁定屬伙同犯案,而三子因當時不在場,被裁定此項控罪不成立。涉在分域碼頭街觸犯同一控罪的黃浩銘,亦因當日的言論被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DCCC 480/17】
■佔中案法官判辭:http://link.mingpao.com/57836.htm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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