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地「換地」建丁屋 裁非傳統權益 高院:私地建丁屋受《基本法》保障

[2019.04.09] 發表
「覆核王」郭卓堅(前排左二)和社工呂智恆(前排右二)在丁屋政策覆核官司獲部分勝利,昨日在高院外向支持者展示判辭。郭卓堅稱會繼續提出上訴,法官亦在判辭提到,案件對原居民及公眾很重要,預期將引發上訴。(鄧宗弘攝)
鄉議局昨召開特別會議,與27鄉代表商討高院就丁權的判決。鄉議局主席劉業強(中)會後呼籲成員保持冷靜克制,稱會有實際行動捍衛原居民利益,會以合法和平手段據理力爭,上街非首要行為。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右)和顧問徐子健(左)陪同出席記者會。(鄧宗弘攝)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就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頒下判辭,就3項申建丁屋方式是否符合受《基本法》保障作裁決,其中確立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但若用官地建屋,即透過私人協約(政府提供土地)及換地方式(與政府換地)建丁屋,則不屬於合法傳統權益。

私人協約換地申請

地署暫停處理 料涉逾千宗

受裁決影響,地政總署昨日表示,地署會暫停接收興建丁屋的私人協約及換地的新申請,亦會暫停處理已接收的私人協約及換地申請,兩者均涉及官地建屋,料涉逾千宗申請。至於昨日以前已批出的丁屋私人協約及換地契約,則繼續有效,除非日後法庭接納所提出理據將有關協約及契約推翻。

發展局:研判辭後考慮上訴否

發展局表示,該兩項方式是丁屋政策其中一個環節,當局會在仔細研究判辭及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是否提出上訴。至於法庭裁定原居民在私人土地申建丁屋屬合法合憲,發展局表示歡迎。

另外,政府現時約有逾930公頃的土地規劃作「鄉村式發展」(近50個維園面積),本可用作申建丁屋;有政黨及團體指今次裁決意味可釋放鄉村式用地的發展潛力,建議用作興建公營房屋(見另稿)。

新界鄉議局對判決保障新界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丁屋的合法傳統權益表示歡迎,但就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不符《基本法》保障感到「遺憾和失望」。主席劉業強認為,在確立丁權上「此方面是贏了」,但為有丁權卻無私人土地,因而不能建屋感到不合理;稱仍要與法律團隊研究,未知會否上訴,但會「據理力爭」。提出覆核的郭卓堅則稱感到「部分滿意」,稍後會申請上訴。

劉業強:續據理力爭

郭卓堅:稍後申上訴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政府自1972年實行「小型屋宇政策」(俗稱丁屋政策),申請興建丁屋有3個途徑,即以免費建屋牌照(原居民私人土地)、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的方式批出丁屋契約。由1972年截至去年6月30日,完成獲批的申請有42,678宗,其中66%由免費建屋牌照批出,佔28,305宗,私人協約有10,763宗,換地有3610宗。本案爭議在於丁屋政策是否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亦引伸到新界原居民的權益。

根據《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法官在判辭中認同政府一方所指,丁權早於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土地之前已奠立,至1988年草擬《基本法》,再確立新界居民可繼續享有當時已有的丁權,法官認為這段歷史確立丁權的傳統,並可以追溯。判辭同時指出,新界原居民反而按慣例處理土地佔有權,即由村長等長輩決定土地分配,男丁向村長申請建屋,亦不需繳付稅項,所以免費建屋牌照屬於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官暫緩執行判辭半年

反之,私人協約及換地沒有可追溯的歷史,都要經政府批准,形式上與向村長申請建屋明顯有別,所以法官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不屬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不能受《基本法》保障。法官下令各方在21日內提交書面陳辭,討論補救方案及訟費事宜。另外,由於判辭影響香港土地政策,亦有可能被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指示暫緩執行判辭6個月,政府和鄉議局亦可申請較長的暫緩令以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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