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頒下終極裁決,牽連到在私人地方偷拍裙底的犯罪行為變成「無罪可告」。根據現行法例,在公眾地方偷拍裙底照可控以「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遊蕩導致他人擔心」、「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行,但若在私人地方則暫未有法例規管。有法律學者稱,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前建議新增「窺淫罪」,可涵蓋此方面的罪行。 港大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說,雖然現時「未必有」罪行可檢控私人地方偷拍,但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早前建議新增的窺淫罪,可涵蓋此方面罪行。律政司回應稱,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首期關於《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的諮詢文件,已建議訂立新的「性侵犯罪」涵蓋「裙底」攝影;去年最後一期《雜項性罪行》的諮詢文件,建議新訂窺淫罪,相關委員會將盡快作出最終建議予法改會考慮。 大律師陸偉雄說,若根據終院判辭,現於私人地方偷拍私密照片如偷拍別人換衫等,暫時未有法例規管,或需日後另立新例或修例。另若以個人智能電話偷拍試題,陸偉雄亦稱「暫時講不出可改控何罪」,但偷拍試題一般有背後目的,例如作弊、串謀行為等,可就後續的犯法行為提出相應檢控。 議員促盡快修刑事條例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表示歡迎判決,稱日後警方和律政司不能再「邊條容易告邊條(例)」,以此罪作為「萬能鎖匙」控告使用電腦或手機的案件,並建議研究訂立其他法例處理特定行為,如法改會建議的「窺淫罪」,針對偷拍和偷窺行為。 經民聯議員、大律師梁美芬也稱認同終院的判辭,反映現時法例有不清晰地方,建議政府盡快修改《刑事罪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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