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招銀港分行借貸不還 港商內地控詐騙囚18年
【明報專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接獲一名在內地被囚港商的家人求助,稱該港商早年在港與招商銀行簽訂協議,將內地附屬公司25%股份抵押,借貸1450萬美元(約1.13億港元);惟其後港商未有履行還款協議,遭內地法院刑事起訴,稱他涉隱瞞內地公司的股份分紅、提取原應屬招商銀行分紅的款項 ,涉款6000多萬人民幣,最終判處終身監禁,上訴後改判監18年。
涂謹申質疑違一國兩制 民事變刑事
近日政府正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以單次個案形式移交逃犯至內地、台灣等地,涂謹申稱本案表面控告的是詐騙罪,因香港亦有同類罪行,意味即使該名港商在香港,內地亦可按引渡條例要求移交。
涂謹申表示,涉事公司為香港公司,涉事港商郭春生在香港與招商銀行香港分行簽訂協議,應按香港法律為依歸,質疑案件將之變為在內地刑事法院審訊,並不恰當,涉違反一國兩制。涂認為案件只屬商業糾紛,加上郭春生持有的是有限公司,無理由追討個人,招商銀行應可按民事追討,質疑案件「民事變刑事」。
涂謹申又說,將去信特首林鄭月娥,告訴她本案會影響香港營商環境及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亦將去信中聯辦及內地「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認為案件屬冤假錯案,內地應主動、積極糾正。
抵押內地公司股權 被指隱瞞分紅詐騙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的判決書指出,郭春生所持有的凱捷公司沒有償還招商銀行欠款,其持有的內地公司25%股權所產生的紅利,應歸招商銀行所有,惟郭春生隱瞞、騙取原屬招商銀行的分紅,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郭春生上訴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出,郭春生服刑期間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勞動等,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減刑至18年,服刑至2030年10月7日。
律師:抵押文件需內地登記 未必僅涉港
有熟悉內地法但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表示,一般而言,若要抵押內地公司股份,應會簽署文件並在內地登記確認,因若直接以香港文件往內地登記,銀行會認為這意味行使香港法律,內地法院對此不會接受,因此事件未必僅在香港發生。
至於為何本案涉詐騙,該律師估計,銀行文件一般會寫明若已抵押,因未還債的緣故,需將花紅存入銀行戶口;部分合約更會列明每年須以文件報告公司變化,例如資本值、分紅,他估計若被告在此並非透露實情,便涉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