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市一名黃姓男子與涂姓妻子結婚1年又21天後離婚,竟把當婚前給女方24萬元的小聘,當成是岳家「賣女兒」的錢,要求女方歸還,但遭法官打臉判決黃男敗訴。黃男主張,「小聘」在早期台灣社會風俗民情是「賣女兒」的錢,屬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又說, 當時丈母娘曾說,如果夫妻倆婚後生小孩,可用這筆錢買孩子的奶粉尿布,因此就算不違背反善良風俗,也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如今雙方還沒生小孩就離婚,女方應該返還這24萬元。 另外,黃還稱他花了10.4萬元買了兩人戒指,替女方代墊5.2萬元,事後女方只還給他2.1萬元,還欠他3.1萬元,因此起訴請求女方應返還他27.1萬元。 惟涂女反駁說,24萬元小聘是以結婚為條件的給付,兩人既然結婚,贈與的條件就已成立,且並未違反公序良俗,雙方也沒有約定一旦離婚就需返還。 至於婚戒,當初黃男購買前,並未問她意見或要她分擔費用,而是在離開商店後一直向她追討一半的錢,她迫於無奈才答應分攤一半。 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所提小聘是「賣女兒」的錢,雖然有提出列印的網頁,但這些資料有的是對於某事件的評論意見,不具有形式證據力,因此不採信他的主張。 法院另傳喚黃男岳母,她作證表示,黃男並沒有提到將來若是離婚,或沒生小孩小聘就要返還聘金,法院因而判決黃男提告無理由,判他全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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