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中英文版不一 或需看訂立原意
【明報專訊】康文署轄下450個公眾遊樂場地因尚未於土地註冊處存放圖則,須暫停執法,署方解釋其中一個爭拗點是《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的中文及英文文本不一致。有大律師看過該條文後認為,當中確有爭議空間,建議政府盡快修例修正問題。
英文版用「may」含酌情權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田奇睿向本報表示,有關條例的中文文本寫明「已於」土地註冊處存放圖則,惟英文文本則用了「may」,意指可以選擇是否要做,當中有酌情權(discretionary power),若是必須要做,通常會用上「shall」。田奇睿相信如最終要法庭判斷,或需多了解條例當時訂立的原意。身兼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陳淑莊亦認同,條文中英文文本的確「有少少出入」,當中有爭論空間,一方面對執法部門的權限或有潛在影響,而對於曾在涉事場地被檢控的市民而言,則可爭議檢控的法律基礎。
至於若有市民被「錯誤」檢控或罰款,可以如何追究?田奇睿指出,只要遭檢控或罰款的過程中,經過法庭程序,就有上訴的可能。他舉例若有人於涉事場地範圍內,因違反《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被罰款1500元,「如(市民)當時不願意繳交罰款,然後嘗試對該定額罰款作出爭議,即使在法庭認罪或不認罪也好,只要經過法庭程序,仍可能有上訴空間」。不過,他估計最終不會有太多受影響市民因此向法院申請上訴,因當中涉及經濟及時間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