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間時裝貿易公司被指拖欠員工薪金,為逃避法律責任,先向員工「支薪」,其後要求員工以5%利息「借薪」以退回款項,最終公司沒有向職員還錢;一名已離職的職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公司追討25,200元本金連利息,昨日勝訴,但審裁官稱「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不可涉及利息,故前職員只可取回借款本金。 原兼索利息 官:非持牌不可收 申索人張思平(譯音)向被告Track Mode (HK) Limited索償,申索書指出,被告前年5月以書面承諾,將於借款後的翌月還款,以及主動提出給予借款額的5%(即1260元)作為附加費,但一直未有償還。 主任審裁官稱,根據《放債人條例》,除非借款者持有放債人牌照,否則不可向他人收取利息。審判官指出,無論申索人如何命名該筆「附加費」,法律上該款項屬於利息,並引用莎士比亞名句稱「玫瑰就算換了名字,但仍是玫瑰的香味」,終裁定申索人不可取回利息。 申索人庭外稱涉事公司由德國老闆持有,因公司陷入財困,經理遂向員工施壓,要求員工「借糧」予公司渡難關。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涉事公司的持有人為Sprenger Ralph。 【案件編號:SCTC42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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