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入稟狀全文
【明報專訊】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上周五入稟卑詩最高法院,民事控告加拿大政府侵犯其憲法權利。
孟晚舟的入稟狀全文:
卑詩最高法院
溫哥華註冊處
S-192260
原告人:
孟晚舟
被告人:
加拿大邊境服務局人員無名氏1、加拿大邊境服務局人員無名氏2、加拿大邊境服務局人無名氏3、Winston Yep警員和加拿大司法部長
第1部分:事實陳述
A、概覽
1. 本案涉及被告人員在知道其採取的行動構成嚴重侵犯原告人在《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下獲賦予的權利,採取蓄意預謀的行動,從原告人處取得證據和資料。
2. 在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Winston Yep警員協助提出請求的美國,並預期原告人將於翌日早上11:30抵達溫哥華國際機場,取得即時逮捕她的手令。不過,Yep警員與原告人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人員合作,蓄意違反法庭命令,延遲立即執行手令。取而代之的是,被告人CBSA人員以例行邊境檢查作掩飾,在她被逮捕和獲得《憲章》賦予的權利前,對她作出違法拘留、搜查和訊問,以摘錄證據。
B、雙方
3. 原告人孟晚舟是一名中國商務行政人員,其用作送達文件的地址為Gudmundseth Michekjson LLP, 2525-107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4. 被告人加拿大司法部長代表加拿大女皇陛下(「加拿大」)。根據《君權責任和程序法》(最高法院規則(1985年))C-50章,加拿大司法部長被指稱為代表加拿大代理機構CBSA和皇家加拿大騎警(「RCMP」)及其僱員所採取的行動。
5. 被告人Winston Yep警員是RCMP的一名人員(「Yep警員」)。
6. 被告人CBSA人員無名氏1、CBSA人員無名氏2和CBSA人員無名氏3是CBSA的人員(統稱「CBSA人員」),其名稱不為原告人所知。
C、關鍵事實
a. 臨時逮捕手令的發出
7. 在2018年11月30日,加拿大根據《引渡法》(最高法院(1999年))18章13節單方面申請臨時逮捕原告人的手令(「臨時逮捕手令」)。
8. 加拿大的臨時逮捕手令單方面申請以Yep警員的宣誓誓章作為依據(「Yep誓章」)。
9. Yep誓章指出多項內容,當中包括紐約東區(「EDNY」)裁判官發出逮捕原告人的手令,以就Yep警員描述為「涉及數百萬元詐騙的嚴重控罪」(「美國控罪」)的控罪在EDNY對原告人進行審訊。
10. Yep誓章進一步指出,原告人預定在2018年12月1日(星期六)上午11:30乘搭國泰航班CX838(「CX838航班」)由中國香港抵達溫哥華國際機場(「YVR」)並轉機往墨西哥。
11. Yep誓章繼而列出幾項理由,點出在原告人「短暫停留溫哥華」期間逮捕她屬於緊急和必需,當中包括防止她逃離管轄區。Yep誓章以美國請求逮捕原告人為依據,表明除非原告人在停留加拿大期間被逮捕,否則「即使並非不可能,也極難確保她前往美國接受檢控」。
12. 為促成此項逮捕,Yep誓章提供了識別原告人的資料,包括她的年齡、航班時間、護照號碼和她的兩幅相片。
13. 在2018年11月30日,費林明法官女士大人以Yep誓章為依據對原告人發出臨時逮捕手令,當中包括以下強制性條款:
致所有在加拿大擁有管轄權的治安官員:
…
謹此命令你們立即逮捕孟晚舟,並在逮捕她後廿四小時內,將她交由法官或大法官處理,但若在此時間內沒有法官或大法官當值,孟晚舟則應盡快交由法官或大法官處理,而你們應有權決定何時交給法官;
(強調部分由本人標明)
14. 在執行臨時逮捕手令時,作為《加拿大法》(1982年)(英國)11章附表B的《憲法》(1982年)第I部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憲章」)的規定包括,治安官員必須告知原告人有權知道被捕的理由和有權聘請律師,並給予原告人機會在沒有延誤下聘請和延聘律師。在執行臨時逮捕手令時,原告人亦有權保持緘默。執行臨時逮捕手令的治安官員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提供資料。
b、CBSA與RCMP合作拘留原告人
15. Yep警員及姓名目前不為原告人所知的其他RCMP人員和/或美國司法部(「美國司法部」)的代表,沒有遵從臨時逮捕手令中的法庭命令立即逮捕擁有《憲章》權利的原告人,反而與CBSA和CBSA人員協定,安排CBSA人員以例行海關或入境檢查為掩飾,在原告人抵達YVR後對她進行拘留、搜查和訊問而不作出逮捕,並利用此機會違法強迫她提供證據和資料(「違法YVR拘留」)。包括CBSA人員在內的CBSA、包括Yep警員在內的RCMP和/或美國司法部的代表之間通訊的完整詳細資料,都是被告人完全知道。
16. 正如下文詳細所述,CBSA人員以海關或入境檢查作掩飾拘留、搜查和訊問原告人,而非按照臨時逮捕手令作為治安官員立即逮捕她。這項行動既屬嚴重也屬蓄意。在《海關法》(最高法院規則(1985年))1章(第2增補)(「《海關法》」)和《入境與難民保護法》(最高法院(2001年))17章(「《IRPA》」)下,CBSA人員可在入境港口對旅客進行例行檢查。在這些情況下,CBSA人員擁有強制和搜查權力。旅客被要求回答問題和接受搜查。例行檢查在《憲章》7、8、9或10節中不被視為觸及旅客權益的「拘留」。不過,在檢查不屬例行性質並特別在有人(在臨時逮捕手令規定下)被逮捕時,旅客則必須獲得《憲章》賦予她的權利。
17. 因此,被告人CBSA人員為免在原告人抵達YVR(按照臨時逮捕手令的規定)立即逮捕她時賦予她《憲章》權利,反而假裝進行「海關或入境檢查」以拘留、搜查和訊問原告人。
18. 在2018年12月1日,CBSA人員蓄意進行違法YVR拘留。同時在2018年12月1日,Yep警員及不為原告人所知的其他RCMP人員為達致違法YVR拘留,即使知道CX838航班將於上午11:30抵達,卻蓄意罔顧其在臨時逮捕手令下立即逮捕原告人的義務。取而代之的是,Yep警員及姓名目前不為原告人所知的其他RCMP人員蓄意延遲在YVR逮捕原告人,以促成違法YVR拘留的目的。
c. CBSA人員在違反臨時逮捕手令和沒有法定權力下逮捕原告人
19. 在2018年12月1日約上午1:10,原告人乘搭CX838抵達YVR。原告人是首批前往離機棧橋的十數名乘客之一。當她在棧橋步行而上時,CBSA人員透過檢查CX838乘客的護照作為對他們的篩查。CBSA人員在認出原告人後逮捕她,其後立即停止篩查乘客。
20. CBSA人員是《IPSA》所指定的「治安官員」。即使這項事實存在,CBSA人員卻蓄意罔顧臨時逮捕手令「針對所有治安官員」立即逮捕原告人的命令。取而代之的是,CBSA人員駐守棧橋的唯一目的,就是拘留原告人並對她進行違法搜查和訊問,然後將她交由RCMP按照臨時逮捕手令作出逮捕。
21. 在所有與違法YVR拘留有關的關鍵時間,CBSA人員都是以公職人員的身分行事。不過,CBSA人員以此身分行事時的權力,只限於實現賦予他們權力行事的法規(即是《海關法》和《IRPA》兩項主要法規)所規定的目的。
22. 下文所述CBSA人員作出的行為,包括拘留、搜查和訊問原告人,沒有一項符合海關或入境目的,或者符合CBSA人員獲賦予權利執行的任何其他目的。除此之外,CBSA人員知道或罔顧他們對原告人作出的拘留、搜查和訊問(如下文所述)都是違法的事實,包括違反臨時逮捕手令的條款,並知道或罔顧他們在所賦予法定權力的範圍外行事,包括《海關法》或《IRPA》所賦予的法定權力。
d. 不合法地於機場被扣留
23.被扣留後,原告人一直受到CBSA官員控制,失去行動自由。有關扣留是不合法的,也含糊不清。
24. 原告人被扣留後,CBSA官員將原告人帶到機場內的CBSA二次服務及檢查區(簡稱:二次檢查區)
25. 原告人被扣留以及在二次檢查區被CBSA控制的整段時間,CBSA官員禁止原告人與她的同行旅伴或其他人交談,包括律師。CBSA官員指示原告人坐在指定地方,不能隨意走動。當原告人需要上洗手間時,原告人要由CBSA官員押送前往。原告人從來沒有被准許離開二次檢查區或聯絡任何人。
26. 雖然原告人被押留,但CBSA官員並沒有立刻告知原告人她遭到扣留的原因,亦沒有及時給予她取得法律意見的機會,亦沒有告知她在憲法中享有的權利。
e. CBSA官員不合法地扣押及搜查原告人的電子儀器,及不合法地搜查她的行李。
27. 在二次檢查區不合法地被扣留在機場期間,其中一名CBSA官員示意原告人交出她所有電子儀器和電腦,包括兩部個人手機、一部iPad及一部個人電腦,CBSA官員其後將這些物件不合法地扣查(統稱:扣查物品)。
28. CBSA官員其後將這些扣查物品帶到一個私人辦公。不久後,其中一名CBSA官員要求原告人交出扣查物品的密碼。由於CBSA官員有目的地不告知原訴人她遭扣留的原因、她的法律權利和她保持沉默的權利,因此原告人在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向當局提供了密碼。
29. 不合法地取得原告人的密碼後,CBSA官員在侵犯原告人私隱下,不合法地打開及查看扣查物品的內容。被告人都清楚明白這一連串的不合法搜查和希望達到的目的。
30. 此外,CBSA向原告人的所有行李進行仔細、侵入性及集中性的搜查,違反原告人的私隱權利。CBSA官員知道或魯莽地忽視他們其實沒有權力進行有關搜查,指這些搜查行動是在假裝一般海關或移民檢查的情況。
f. 邊境管理局非法審問原告
31. 邊境局官員﹐代表皇家騎警﹐和/或者美國司法部﹐利用YVR的拘留﹐對於原告進行不合法審問。在此段時間內﹐不合法審問發生了2次。審問由邊境局2名官員進行﹐一名官員記錄。審問期間所提出的問題﹐都由熟悉美國起訴問題的皇家騎警﹐和/或者美國司法部代表﹐事先通知了邊境局官員。
32. 邊境局官員﹐沒有按照「臨時逮捕手令」的規定拘捕原告﹐而是先審問她,這是嚴重違反了原告的憲章權利。
g. 皇家騎警執行拘捕令需時3個多小時
33. 在不合法的YVR拘留開始之後的大約3小時﹐皇家騎警的Yep探員﹐在溫哥華機場的附屬區域﹐使用「臨時逮捕手令」拘捕了原告。直到這個時候﹐原告才知道她為何遭到拘捕﹐以及她找律師的權利。
34. Yep探員知道原告將於2018年12月1日上午11﹕30到達溫哥華機場。該探員應該按照拘捕令要求﹐立刻在機場拘捕原告。但是﹐Yep探員推遲了時間﹐在機場附屬區拘捕了她。這是不合法行為。
35. Yep探員有意推遲拘捕﹐目的是讓不合法的YVR拘留情形發生﹐包括邊境局官員實施的不合法拘留、搜查和審問﹐以邊境局官員正常檢查一個外國旅客的外貌掩蓋。
36. YVR拘留事件的整個過程中﹐邊境局官員和Yep探員都知道﹐或者根本不管不顧﹐就是他們的行為不合法﹐而且可能對原告造成傷害。如我們下文可以看到的﹐原告的確受到了傷害。
h. 非法的溫哥華拘留事件違反原告憲章權利
37. 邊境局官員對原告進行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快速取得一些信息。這些信息,他們、還有皇家騎警和/或者美國司法部相信﹐如果原告被立刻拘捕、並了解到她的憲法權利之後﹐是無法再獲得的。
38. 採取了上述的行動之後﹐邊境局官員有意識地、或者不顧一切地違反了原告憲章第7、8、9﹐和10(a)﹐10(b)等條款規定的權利。
i. 不合法的溫哥華拘留造成原告傷害
39. 不合法的YVR拘留直接造成原告傷害﹐包括心理折磨﹐焦慮﹐和喪失自由。
j. 替代責任
40. 邊境局官員的行為是在他們作為加拿大的僱員情況下進行的。加拿大因此對此負有連帶責任。
第2部分:申索
41. 原告宣稱﹐她的憲章第7、8、9 和10各條款規定的權利受到侵害。
42. 原告宣稱﹐因YVR拘留造成一般侵權行為損害。
43. 原告要求懲戒性或懲罰性賠償。
44. 原告要求開支或特別開支賠償。
45. 原告要求法庭認定為公正的其他補償。
第3部分 法律基礎
46. 邊境局官員干犯公職不法侵權行為。邊境局官員利用作為公職人員的職權,在溫哥華國際機場的非法拘留期間作出蓄意並不合法的行為,並且知悉他們的行為不合法,以及此舉可能損害原告的利益。
47. Yep探員干犯公職不法侵權行為。Yep探員利用作為公職人員的職權,透過其蓄意違反「臨時逮捕令」規定,以及參與溫哥華國際機場的非法拘留,作出蓄意並不合法的行為,並且知悉其行為不合法,以及此舉可能損害原告的利益。
48. 邊境局官員干犯非法監禁侵權行為。在溫哥華國際機場的非法拘留期間,邊境局官員所作出直接而蓄意的行為,導致原告在違反其意願以及毫無合法理據下遭到完全禁閉。
49. 邊境局官員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在1982年《憲法》第一部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7、8、9﹐和10章規定的權利,可見於1982年《加拿大法1982》(Canada Act1982 (U.K.) c. 11)附表B。
50. 原告是依據《官方責任及訴訟法令》(Crown Liability and Proceedings Actv, RSC 1985,c. C-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