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准他人店內吸水煙
酒吧判罰款兼停業30日
【明報專訊】多倫多市位於1280號丹佛路(Danforth Ave.)一間酒吧因違反市府附例﹐容許他人在店內使用水煙﹐被市府衛生局告上法庭。
法庭判決﹐酒吧持有人罪名成立﹐除被判罰1,500元外﹐並依例勒令酒吧停業30日。
今次為期30日的停業令﹐是附例實施至今﹐最長的一次。該酒吧在停業期間﹐不得作任何用途﹐但警方則可根據附例獲准入內。
水煙筒可令煙草或香草產品產生霧氣﹐讓用家吸食。使用水煙筒直接吸食煙草的煙民及吸入二手煙者﹐罹患心臟病、肺病、肺癌的風險﹐與吸食一般香煙的人相若。更有研究顯示﹐在水煙館工作或光顧的客人﹐他們曝露於空氣中的污染物質水平﹐可危險人體健康。
正因如此﹐市議會通過禁止在持牌商店內內吸食水煙的附例﹐並於2016年4月1日正式生效。該附例曾於2017年6月被人提出法律挑戰﹐但安省上訴庭最後支持市府的附例﹐認為市府有權禁止在持牌商店內吸食水煙。
自此﹐市府的執法行動由過去的被動轉為主動。市府衛生局更派出執法人員到訪商店﹐確保商店沒有違法之餘﹐亦教育商店負責人有關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