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泄密案 有罪無罪不得再上訴
【明報專訊】馬英九被訴泄密案,台北地院認為他是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在阻卻違法下判他無罪,高院逆轉改判4月但遭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22日上午首次傳訊馬英九,未來更一審不管判他有罪或無罪,檢辯都不得再上訴、全案將因此確定。
檢方指控,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將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他報告,關於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關說案的偵查報告,泄漏給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9月4日再教唆黃將報告交付江宜樺,涉犯刑法泄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
北院判馬英九獲判無罪,北檢不服上訴,高院認為,黃世銘所提報告無關五院相互職權行使爭議,馬電召江、羅到寓所,轉述通訊監察秘密等資料,泄漏偵查中資料,且犯後還藉詞行使院際調解權,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
馬英九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以4項理由撤銷有罪判決,首先是高院未說明馬英九到底泄漏了什麼秘密?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有沒有權知悉閣員涉司法關說案?到底馬英九有無跟江、羅討論內閣閣員政治責任,為何不採信馬英九的辯詞?
最後一點,最高法院認為,司法獨立是健全法制的基礎,也是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保障,高院未論述說明司法關說案是否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是否與增進公共利益無涉,卻作出對馬英九不利的認定,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