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修訂航空旅客保護條例 金錢賠償標準苛刻 遠遜歐盟
容旅客滯留停機坪近4小時 維權團體:不可接受

[2019.02.22] 發表
維權團體指出﹐擬議的航空旅客保護條例容許﹐只要航空公司在飛行前的預檢時發現飛機有故障,便毋須因航班取消或延誤而給旅客賠償。

【明報專訊】聯邦政府現正就修訂《加拿大運輸法》中﹐有關保護航空旅客的規管條例﹐開展民意諮詢,而根據最新發表的一份報告,擬議的航空旅客保護條例﹐不僅可導致航班延誤的時間倍增,而且將剝奪旅客獲得適當賠償的權利。

航空旅客維權團體「航空旅客權利」(Air Passenger Rights)指出,擬議的航空旅客保護條例﹐將允許航空公司讓旅客在停機坪上滯留的時間長達3小時45分鐘,是不可接受的,這一時限較歐盟立法規定的時限,超過一倍。

此外,「航空旅客權利」的創辦人盧卡斯(Gabor Lukacs)還指出,旅客獲取金錢賠償的標準非常苛刻,要求旅客提供由航空公司掌握的證據。上述報告還引用了超過8,000份電郵,這些電郵的內容均對擬議的航空旅客保護條例表示反對。

AirHelp是一個以柏林為基地的旅客權益公司,該公司強調說,上述擬議的航空旅客保護條例存在的漏洞是,航空公司可以停機坪上的飛機有故障為由,避免向旅客提供賠償。

AirHelp的首席法律事務官Christian Nielsen說:「規管條例說的是,我們確實認識到這是在航空公司的控制範圍內,但旅客將不會獲得賠償。如果是基於機械故障,將沒有賠償。」

他還指出,在歐盟,即使飛機在飛行前的預檢時發現有機械故障,並不構成航空公司拒絕向旅客提供賠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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