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稱罪行」有異實際目的 條例禁止移交
【明報專訊】社會對政府建議修例引入一次性個案的移交逃犯安排有大量疑問,尤其關注港人會否因政治因素被移交內地。保安局長李家超回應本報查詢指出,現有《逃犯條例》第5章「對移交的一般限制」方面,有列明「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則不會移交相關逃犯。
冀徹底解決 不先處理台灣
對於有人建議今次修例先只處理涉及台灣的逃犯引渡,據了解,政府內部關注,若是如此,長遠不能解決涉及內地嚴重案件的逃犯移交,故希望徹底解決問題。對於會否作公眾諮詢,政府消息表示,現階段希望透過在提交修例的建議期間聽取各界意見,以作修訂,希望在暑假前能提交具體建議修訂方案。
另外,政府消息指出,明白現今社會的關注涉及公眾對內地司法制度欠缺信心,但希望透過政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個案式協議,以及提交法院審理的過程,予公眾信心,但若公眾對政府及法院都缺乏信心,即無論提交任何方案,也難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