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個來自中國大陸的3口之家,以在原居地自己農田被當地政府充公而與當局發生衝突為由,在加拿大尋求難民庇護,獲得了移民和難民委員會屬下的難民保護局(RPD)的批准。
然而,聯邦移民部就難民保護局的決定向難民上訴部門(RAD)提出了上訴,並針對難民申請人的陳述中充滿矛盾之處提供了證據,令該宗難民申請最終被拒。
難民申請人一家3口遂就難民上訴部門的決定提出了司法複核的要求,但仍難逃被拒的命運。
該宗司法複核申請案件的原告是中國公民卓先生(Zhuo, 音譯)和他的妻子以及他倆的兒子,他們在2013年8月23日抵達加拿大後申報難民,他們聲稱,他們在中國是農民,因自家的農田被當地政府充公而與當局發生衝突,被迫離開原居地。他們的難民申請最初獲得難民保護局(RPD)的批准。
就在原告的難民申請獲得了移民和難民委員會屬下的難民保護局的批准後,聯邦移民部就難民保護局的決定向難民上訴部門提出了上訴,並針對難民申請人的陳述中充滿矛盾之處提供了證據。
這些證據包括:難民申請人在申請美國簽証時填寫的職業,與他們在加拿大申報難民時填寫的職業不同。難民申請人承認他們在申請美國簽証時提供的信息是錯誤的,但聲稱是因為代他們提交申請的旅行社出錯。
難民上訴部門決定,上述新證據削弱了難民申請人的可信度,並批准了聯邦移民部的上訴,最終導致該宗難民申請個案被拒絕。
難民申請人遂就難民上訴部門的上述決定提出了司法複核的要求,他們提出了以下4項議題,包括:第一,聯邦移民部的移民官提供的理由,是否足以支持有關拒絕難民申請人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提出的難民申請的決定?移民官在考慮難民申請人在加拿大建立生活方面是否出錯?移民官是否錯誤地猜測,難民申請人在中國的家庭成員有能力協助他們在中國重建生活?移民官是否在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做出決定時,錯誤地引用難民上訴部門的結論?
法庭裁決顯示, 聯邦移民部的移民官在就難民申請人返回原居地面臨的困難和風險進行評估時,認識到難民申請人在中國是農民,以及他們的農田被政府充公所受到的負面影響,但移民官同時強調,在農田被充公這一議題方面,難民申請人的陳述缺乏可信度。
另外,移民官根據難民申請人在加拿大的工作經歷得出的結論是: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他們在中國將難以就業。移民官還就難民申請人在過往5年來在加拿大適應新環境的能力和他們對於中文和中國文化的熟悉程度,以及他們在中國的其他家庭成員發表了評論。
移民官不僅認識到難民申請人已在加拿大就業並且是活躍於教會的成員,而且認識到難民申請人已在加拿大結交朋友,但由此而得出的結論是:儘管上述這些對於人道和同情申請的評估是正面的,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在加拿大發展的人際關係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互依存和依賴的特性,無法在他們返回中國後保持。
移民官還發現,難民申請人在加拿大建立了生活,並不能克服一個結論,那就是難民申請人將能夠在中國重建生活。
審理該宗司法複核申請案件的法官就難民申請人提出的4項議題逐一進行分析後得出了結論,移民官在考慮難民申請人在加拿大建立生活方面沒有出錯,其在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做出決定時,並未錯誤地引用難民上訴部門的結論。此外,移民官提供的理由,足以支持有關拒絕難民申請人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提出的難民申請的決定。
法官由此裁定,難民申請人要求進行司法複核的申請應被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