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上述兩宗訴訟案的法官在裁決書中指出,該案主要涉及4項議題,包括:誰擁有位於Marydale路的物業?M小姐是否有權出售該物業?M小姐的父母是否有權阻止該物業出售?B先生是否有權申請執行特定履行。
M先生夫婦爭辯說,儘管位於Marydale路上的住宅的所有權註冊在M小姐的名下,但她是以信託的形式為他倆持有該物業,他倆才是真正的業主。
M小姐則指出,上述物業的所有權最初註冊在她和弟弟P的名下,是因為他們倆是未婚的子女。P在1998年將物業50%的所有權轉給她,是因為她的父母想讓她擁有整個物業。
她還指出,物業所有權的轉換是由她的律師準備文件的,並在父母、弟弟P和她在場時簽署。律師曾詢問是否要在轉換所有權時設置條件,她的父母回答說沒有條件。
律師又詢問該物業的所有權轉換是否作為禮物,她的父母回答是作為禮物。她指出,她的父母沒有提及有關她作為信託人持有物業的事情。
父母資助4子海外留學
M小姐還辯稱,有證據證明,她的父母有意將住宅作為禮物贈送給她,她有4個兄弟,她的父母資助每個兒子在海外留學、接受高等教育,他們的留學費用均由父母承擔,其中有部分款項來自M小姐的收入。
M小姐本人想攻讀經濟或會計專業,但她的父母不願支付她讀大學的費用。她沒有大學學位,僅在高中畢業後在香港修讀了一年的簿記課程,並獲得了證書。
至於她的兄弟均擁有自己事業,其中3人已成家立業,他們均有能力購買自己的物業。相比之下,M小姐從未結婚,被期望將留在家中照顧父母。
M小姐早在21歲時已在香港開始工作,並且在1991年至1999年期間在加拿大全職工作,她在香港和加拿大的就業收入均交給她的父母,因此,她宣稱她的父親想將物業贈送給她,作為在經濟方面給她的補償。
審理該宗案件的法官指出,M小姐在接受教育方面受到的限制以及在職業生涯方面受到的限制,令其較她的兄弟們更加依賴於她的父母,她是5名子女中唯一一個沒有擁有自己物業的孩子,這一依賴性是考慮其是否達到要求來證明物業所有權的轉換是作為禮物的因素之一。
法官在分析該案時還指出,當M小姐的弟弟P在1998年將物業所有權轉至她的名下時,相關的法律文件是由律師準備的,在文件上有一欄「我是受讓人」的選項被選取了,而不是「我是被托管人」。
法官基於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得出了結論,M小姐已滿足了要求來證明,M先生夫婦在1998年將位於Marydale路上的物業作為禮物贈送給她。
法官由此而對該案涉及的4項議題做出了解答,答案分別是:M小姐擁有位於Marydale路上的物業;M小姐有權出售該物業;M小姐的父母無權阻止該物業的出售;B先生申請在買賣協議上執行特定履行是沒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