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男子安排妻子移民至本國後,要求妻子以家庭團聚名義申請他和孩子移民過來,被指事後「過橋抽板」與妻子分居,又賣掉妻子在他公司的股權,並在隱瞞真實財務狀況不報的情況下,要求分得妻子在溫哥華和上海住宅的擁有權。卑詩最高法院前日就訟費負擔作出裁決,認為男方隱瞞資產不報、濫用法庭程序以剝奪妻子財產行為有欠道德,判決男方支付女方所有訟費。
賣掉妻子在其公司股權
法庭文件指出,男方金姓(譯音)與女方程姓(譯音)是在2005年上海結婚,雙方沒有一起生孩子,但各自在上一段婚姻養育孩子。作為申索人的金氏曾有份經營中國某財務公司,程氏亦有份大量入股該公司。
程氏在金氏多番催促下終於在2006年6月移民往加拿大,並在2007年1月購入溫哥華一幢住宅,然而金氏沒有支付過該幢住宅的一分一毫。
程氏在抵鶣嶀ㄓ[就以家庭團聚名義為丈夫和孩子申請本國永久居民身分,然而金氏在取得該身分後隨即在2010年9月與妻子分居。主審法官達第(Jane Dardi)認為金氏只是利用程氏取得本國居留權。
要求分得溫哥華住宅八成權益
法庭文件續指,金氏就在正式分居前,抽掉其中國財務公司價格最高的資產,並且賣掉自己和妻子在公司中的所有股權。在分居後的2010年11月,金氏進而援引卑詩省《土地(配偶保障)法》入稟法院,聲稱程氏在溫哥華和上海的住宅是家庭資產,要求分得溫哥華住宅的八成權益。
金氏和程氏已在2016年6月至12月進行為期11日的家事法訴訟,當時主審法官卡勒(Stephen Kelleher)裁定金氏必須向程氏繳付3萬元作訟費保證金,另繳交7.5萬元作預支款項。程氏向法官達第聲稱自己在家事法訴訟中勝訴,並指金氏在訴訟中所表現的行為不道德,在透過多宗有問題交易取得巨款後,仍然刻意隱瞞自己的財政狀況,聲稱自己在中國和加拿大沒有任何重大資產,因此要求分得程氏兩幢住宅的權益,此種行為理應受到譴責。程氏續說,自己已經46歲,年收入只有5萬元,比金氏更需要住宅作為財政保障。
雖然金氏在庭上辯稱與程氏在家事法訴訟中沒有一方勝訴,因此雙方應該各自負擔訟費。然而法官達第予以否定,認為程氏成功在家事法訴訟中確立溫哥華和上海的住宅為非家庭資產,並點出金氏在訴訟尚未完成就撤銷對兩幢物業權益的申索,因此斷定程氏勝訴。
另外達第法官指出,金氏和程氏在中國財務公司持有的股份應被視作家庭資產,卑詩省法院有權決定該筆在中國的資產應如何處置,反駁金氏說法指在中國的資產應由中國法院受理。
最後,法官裁定金氏必須支付程氏訟費。程氏向法院要求金氏支付費用約12.5萬元,金額尚待司法常務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