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殺人 老闆連帶賠462萬

[2019.02.01] 發表
水電工黃元鴻強盜殺人民事判決,水電行林姓老闆應付連帶賠償責任,記者到水電行發現沒有人在。

【明報專訊】僱員工要睜大眼。35歲水電工黃元鴻,利用安裝監視器電源插座機會,強盜殺害莊姓老婦人,一審判無期徒刑後,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院認為黃是利用裝修水電職務上機會殺人劫財,是民法188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範圍內,31日判決黃要和水電行林姓僱主,連帶賠償莊婦兒女共462萬1220元。全案可上訴。

八里雙屍命案,媽媽嘴咖啡的老闆因員工謝依涵殺人被判須連帶賠償,被稱為「史上最衰的老闆」,並引發討論,甚至出現判決結果不同的情況。記者31日到黃原本工作的水電行,等了許久都沒有看到任何人,水電行似乎已沒有營業,不知道僱主、也是黃元鴻姨丈對被連帶判賠的看法。

73歲莊姓老婦人2016年11月被發現陳屍家中廚房,檢警循線逮捕老婦家裝潢的水電工黃元鴻涉有重嫌。黃原否認犯案,經警方突破心防,才坦承強盜殺人,遭檢方起訴。

下跪道歉 一審判無期

本案刑責部分,一審以黃當庭向被害人家屬下跪,顯有悔意,犯行未達罪無可逭,也非兩公約所稱最嚴重之罪,去年11月依強盜殺人罪判黃無期徒刑;而黃和林姓僱主遭連帶求償562萬多元附帶民事案移送民庭。

被求償 僱主認不應該

北院法官審理時,黃沒有意見,只是認為求償金額太高。

林姓僱主則認為不該負起僱用人的責任,連帶賠償。

法官認為,黃元鴻是利用到莊婦家安裝電源插座機會殺人,確實與他執行水電技工的職務有時間、處所密切關連,是民法188條第1項所稱的執行職務範圍內,不是林不能預見或無相當因果關係。

此外,林對黃的行為,也無法證明他已盡選任或監督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因此要與黃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2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和殯葬費共46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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