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於2017年12月公布委任梁卓然為刑事檢控專員,梁在去年6月完成署任,但至本月才刊憲公布特首已委任梁為專員。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昨書面提問律政司有關遴選專員的準則及程序,以及歷任專員的安排。律政司解釋,招聘及晉升牽涉不同安排和程序,以各刑事檢控專員的署任期做比較並不合適。 稱比較歷任署任期不合適 律政司長鄭若驊昨日書面稱經諮詢公務員事務局後回覆,梁卓然於2017年底經內部晉升及公開招聘程序後,獲委任為刑事檢控專員,政府同年12月29日公布及刊憲,而梁卓然亦由同日起署任刑事檢控專員6個月。在署任期完結及完成與聘任公務員相關程序後,梁卓然於去年12月下旬獲公務員事務局批准正式晉升,生效日期追溯至去年6月29日,而有關安排已於本月11日刊憲。 鄭若驊續稱,內部晉升部門首長職級人員,一般須在升職前署任,以確保其有足夠能力履行職責。自1997年7月1日以來,共有3任刑事檢控專員在署任3或6個月後獲升職,包括麥偉德資深大律師、薛偉成資深大律師及梁卓然資深大律師。至於楊家雄資深大律師於2013年經公開招聘程序獲委任,故署任安排並不適用。 指未能解釋延遲 郭榮鏗促交代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出,梁已於去年中完成半年署任期,惟律政司未能解釋為何仍要延遲半年才刊憲,「當中涉及什麼程序?(延遲刊憲)是否與梁曾處理七警案或旺角騷亂等案件有關」,要求律政司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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