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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位於雷灣的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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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位於雷灣的東方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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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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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女入稟凍結父售業權收益 等待釐清兩人財務糾紛獲准
指違買賣物業口頭協議 要多付款項

【明報專訊】安省雷灣(Thunder Bay)市一對經營餐廳的越南華裔父女,曾就餐廳所在的一棟物業達成口頭的買賣協議﹐就是女兒每月向父親支付餐廳租金﹐直至該物業的按揭繳清為止。屆時﹐物業業權將轉歸女兒名下。只是當女兒分期支付約42萬元(物業價為60萬元)時﹐父親卻因與太太(即女兒母親)離異﹐導致父女關係破裂。女兒指父親反口﹐要她另付60萬元﹐才能擁有物業業權﹐以致兩人對簿公堂。

該名女兒入稟法院提出一項動議,要求法庭下令﹐物業接管人出售該棟物業的剩餘銷售收益交給法庭,從而等待法庭就父女之間的財務糾紛做出裁決。她的動議最終獲得了法官的批准。

在該宗女兒控告父親的訴訟案中,作為被告的父親在1981年以難民身分抵達加拿大,他在雷灣Dawson路1091號擁有一間名叫「東方花園」(Oriental Garden)的中餐和越南餐廳,直至他在2009年10月將該間餐廳出售給女兒。

物業包括餐廳住宅共5單位

根據法庭裁決,在2009年10月,作為原告的女兒以6萬元從父親那媔R下了東方花園餐廳的經營權。其後父親仍繼續在餐廳工作,也繼續擁有餐廳所在的物業。該棟物業是混合用途的,包括商用單位和住宅單位,總共有5個單位。

原告聲稱,在2009年10月,她與父親達成一項有關購買上述物業的口頭協議,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協議的內容如下:第一,原告繼續有責任繳付每月1,800元加合併稅的租金,但該筆租金不會繳付給父親,而是用於繳付該棟物業的如下開支。

第二,原告將繳付與整棟物業相關的所有開支,包括餐廳未使用的部分物業,開支包括了市政稅收、來自出租物業其餘地方的租金的合併稅、維修保養費以及水電費、資本成本、房屋按揭貸款的供款和保險費等。

第三,被告將保留所有來自租客的租金收入,但來自原告的租金除外。

第四,一旦該棟物業的房屋按揭貸款還清,被告將把物業轉到原告的名下。

原告聲稱,在2009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間,雙方均根據上述協議的內容完全履行了各自的責任,原告總共支付了接近42萬元。至於被告則在這段時間內,保留了來自其他租客繳付的租金,總額超過16.6萬元。

與妻分居後 父女關係緊張

然而,被告在2015年7月與妻子分居,被告的妻子也是原告的母親。被告夫婦倆的分居是充滿火藥味的,導致父女之間的關係緊張,被告也停止了在東方花園餐廳工作。

原告聲稱,在2015年的6、7月,被告要求原告付款60萬元來買下上述物業,當時,該棟物業尚未還清的房屋按揭貸款是10.9萬元。根據雙方曾經達成的口頭協議,原告要求以向被告付款10.9萬元來將物業轉到自己的名下。

就在原告拒絕向被告支付60萬元後,被告將該棟物業掛牌出售,他還通知原告說,他將保留出售物業的所有收益。

被告否認雙方曾達成有關出售物業的協議,他聲稱,當他在2009年10月將東方花園餐廳出售給原告時,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是:原告將支付6萬元另加與該棟物業相關的所有開支,這些款項是以代替租金的形式繳付,被告也將繼續在東方花園餐廳工作。

被告覺得以上安排是公平的,特別是鑑於東方花園餐廳佔用了該棟物業總共5個單位中的3個單位。被告還否認雙方曾就出售該棟物業達成任何協議。

被告還聲稱,當他在2015年6月決定出售該棟物業時,原告在2015年7月便停止繳付與物業相關的帳單,並單方面決定,東方花園餐廳將向被告繳付每月1,800元的租金。被告否認雙方曾就租金的多少達成協議,並聲稱租金低於市場價格。他要求將租金調高至每月2,500元。

原告聲稱,就在被告告訴她,雙方沒有就出售物業達成過任何協議,她就停止了繳付物業的相關開支,並開始按照先前達成的協議繳付租金,她確實同意將租金調升至每月2,500元。

然而,被告沒有繳付房屋按揭貸款的供款。他聲稱,原告在出售物業方面不合作,他沒有經濟能力繳付房屋按揭貸款的供款和物業的相關開支。但他依然繼續收取來自原告和其他租客繳付的租金。

該棟物業曾被售予第三方

就在2016年1月,因房屋按揭貸款的供款被拖欠,市政稅和水電開支等費用被拖欠,該棟物業被接管了。被告聲稱,物業被接管歸咎於原告採取的行動,並導致他在該棟物業的資產淨值中消耗了不必要的大筆開支。但原告對此予以否認。

原告曾試圖購買該棟物業,但因為原告在當時聘請的律師漫不經心或疏忽,導致交易沒有繼續進行,該棟物業被出售給第三方。文件顯示,原告的律師現時控制了出售該棟物業的淨銷售收入234,569元,這筆款項被存入信託帳戶,等待法庭其後頒布命令。

原告後來與購買了該棟物業的買家談判,並買下了物業,東方花園餐廳繼續在該物業上營運。原告指控說,由於被告違反了雙方曾達成的協議,導致她不得不為購買同一物業兩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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