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很多民眾喜歡赴日旅遊,在日本藥妝店大肆採購,但是用不完的藥品,不能上網販售。因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自用藥品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就是禁藥。 如果民眾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而把出境遊玩買回來的藥品上網拍賣販售(可推知非自用),所賣的藥品就是禁藥。 如果經查明是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就算是因為過失而觸犯者,依藥事法第83條第2項規定,也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民眾原本自己購買回來自用的藥品,就算使用不完,也不要因為省錢而上網販賣,以免觸犯法律,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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