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澳門立法會完成修改《國旗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並逐一表決通過條文。在三票反對下最終獲通過。若篡改國歌歌詞,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最高可判監3年。 香港電台報道,當中較具爭議的規定,包括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宣傳工作,以及電台和電視台需在特別重大慶典和節日播國歌或宣傳影音。 報道說,有傳媒團體曾去信立法會,關注相關條文或會影響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促請政府撤回。但官員在表決前重申,政府要依法宣傳國歌,並無強迫傳媒。 至於澳門國旗國歌法,訂明國歌將納入中小學教育範疇,在主要官方場合必須奏唱國歌,但不得作為商標廣告或在私人喪禮播放。 此外,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3年或罰款2000至1萬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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