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退休警司朱經緯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執勤時以警棍毆打一名正按警方指示離開的男途人頸部,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判囚3個月。朱周一(21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被拒,終院昨頒下判決理由指出,雖然對朱的極度令人遺憾處境感到同情,但不能縱容他對市民使用不必要武力。 稱處理佔領困難 對警隊表敬意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頒下的判決理由提到,不接受申請人一方提出,一名英國士兵因錯誤地真誠相信一名無武器、但正逃走的人為恐怖分子,故開槍將對方殺死的案例,形容兩宗案件的分別很大,《公安條例》亦已就合法武力的使用作規管。下級法院亦已裁定,朱經緯當時並非錯誤地真誠相信自己必須使用武力。終院又認為,上訴庭已小心地檢閱證據,才得出原審裁判官沒有出錯的結論。 終院在判決理由末段指出,認同警隊在處理佔領運動的示威時,常面對極困難及具挑釁性的情G,並對大部分人員展現的專業,表達敬意。惟終院同時指出,雖然他們對朱經緯的極度令人遺憾的處境(highly regrettable situation)感到同情,但不能縱容他對市民使用不必要武力。 朱經緯一方早前在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時,認為該名男途人不止身體在現場造成阻礙,其態度亦令警方感到他不服從,警方有權在合理環境下,使用合理程度的武力。惟終院法官指出,法官已裁定事主沒有作出挑釁行為,上訴人毋須使用武力,質疑法官是否仍須考慮武力程度是否合理,又認為朱經緯揮的一棍頗為重手。 【案件編號:FAMC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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