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7歲少女於2016年跟隨網上結交的朋友玩樂,疑遭掌摑及威迫拍攝摸私處片段,並指遭朋友以煙頭灼手臂、打大腿、手機扑鼻等。三友早前被控普通襲擊、刑事恐嚇等5罪,3人否認控罪,裁判官昨指出由於事主證供多處不合情理,而片段中事主反應自然,不似不情願地拍攝,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事主稱被迫拍假裝自慰片 被告依次為蘇詠心(19歲)、吳嘉豐(22歲)、馮忠偉(27歲),3人同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指他們威迫女事主拍攝假裝自慰片段。蘇另被控普通襲擊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吳另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劉綺雲表示,事主證供多處不合情理,片段顯示事主對現場反應自然,並不似不情願下被拍攝,現場充滿笑聲,似是年輕人開心嬉戲。 劉官續稱,就事主應被告要求向姑姐拿錢,以支付各人消遣費用,惟事主3次見到姑姐拿錢時,沒有講出受襲事件,質疑事主為何冒茖皮肉之苦的風險,也不趁機會主動離開。 口供不符醫療紀錄 劉官引述事主的醫療驗傷紀錄指出,事主手臂數個「煙頭印」應是不同時期造成,有別於事主供稱傷勢由首被告在同一時段造成;事主另供稱其中兩名被告分別踢她大腿、以手機襲擊她,但醫療紀錄沒有相關顯示。劉官指事主證供不穩妥,終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事主早前供稱,襲擊事件分別在3日發生,各被告要求她拍攝假裝自慰片段為第三被告慶祝生日,如她拒絕便會打她,事主因而就範,並指因害怕片段流出而繼續與3人交往;其後兩日指稱分別因事主講首被告壞話、弄壞次被告手鏈而被襲擊。 【案件編號:STCC8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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