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級消防隊長於2014年檢取燃油及發電機等危險物品後,涉嫌訛稱已把該批物品歸還物主,早前否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一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裁判官表示,被告在案中行為連番出錯,屬自招嫌疑,惟不能排除被告因公務繁忙出錯,案件亦有多處疑點,終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官:不能排除被告忙中出錯 被告何迪希(45歲),被控於2014年未有向警方轉交危險品儲存倉庫的財物;訛稱已將有關財物轉交予長沙灣警署警員,並多次訛稱該些財物屬一間餐廳股東戴瑞明擁有,並已歸還給他。被告另被控於2014年使用一張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收據,誤導政府該批物品已交還物主。 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李國輔表示,雖然被告在電郵回覆稱已將危險品交予警方跟進,與事實不符,但證供亦顯示被告回覆電郵時公務繁忙,不能排除他「忙中出錯」。至於「物主」戴瑞明的證供,李官認為他作供時多處「失憶」,有不少環節均忘記,其證供未能完全相信。 找不到歸還物主收據 官指常見 李官續稱,控方稱消防局在物主取回物品後,會在收據冊貼上白色收據,惟此案調查找不到相關收據,但有證供顯示不是所有消防人員依照指示辦事,李官查看收據冊亦見不少個案沒有白色收據,故不能以此對被告有否歸還物品作不利推論。 李官表示,被告在案中行為連番出錯,屬自招嫌疑,又未能為出錯作充分解釋;惟被告過往品格良好,而涉案物品不具變賣價值,案中仍有多處疑點,終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2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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