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2018年12月初發表2017/18年度工作報告,該年度獲通過的投訴個案共涉2872宗指控,按年上升2.3%,有130名警務人員須接受紀律覆檢、警告或訓諭,較上年度的88名升47.7%。監警會秘書長俞官興表示,上述情G值得關注,呼籲警隊正視和嚴肅處理。
134項警員有錯 升逾三成半
投訴警察的指控經投訴警察課調查後,按調查結果分為6類,包括「獲證明屬實」、「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無法證實」、「並無過錯」及「虛假不確」,前3類指被投訴警務人員有一定程度犯錯,2017/18年度共有134項,較上年度的99項增35.4%,當中12項涉及嚴重指控如毆打、濫用職權、恐嚇及韋y證據等,較上年度的8項,增加50%。
監警會表示,2017/18年度有15宗投訴個案與警員使用手提電話有關,有9人被訓諭,兩人被警告。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指出,警員執勤期間不能用私人手提電話記錄市民私人及機密資料。
報告列出部分真實個案及改善建議,包括2016年3月一名男子在油麻地一間便利店以生果刀刺傷便利店東主胸膛,警員到場翻看閉路電視片段,以手提電話攝錄,數小時後,便利店人員在網上看到該影片。警方接獲便利店人員投訴,涉事警員承認以即時通訊軟件將影片傳送到兩個警隊同事群組,但否認將片段放上網。投訴警察課調查後認為,兩警用私人手機執行職務違反《警察通例》,但出發點為盡快拘捕疑犯,亦有證據指兩人並非將影片放上網,認為指控「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建議訓諭兩人。不過,監警會發現按通例,警務人員使用私人手提電話執行職務前,須徵求上司同意,也不應以社交媒體或即時通訊等形式傳送敏感或保密資料。監監會建議將指控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投訴警察課接納,警告兩人。
監警會認為智能電話能帶來便利,但警察如使用不當,或會侵犯私隱。該會要求警方深入了解警員利用私人電話的情G,並檢視警察通例,建議警方考慮在合理情G下,讓警務人員靈活應變,先因應公務所需使用私人手提電話,並於事後取得上司許可,以及恰當地處理所得的個人資料。警方接納建議,成立工作小組檢討警隊政策及指引,研究修改警察通例及《警察程序手冊》的章節。
——綜合《明報》報道
■知識增益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於2009年成為法定機構,負責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長就「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工作。監警會由1名主席、3名副主席和不少於8名委員組成。委員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分別來自社會不同界別,包括法律界、醫學界、教育界、社福界、商界和立法會議員等。
「須匯報投訴」即由直接受影響的市民(或其代表)就當值警務人員,或表明是警隊成員的休班人員的行為的投訴,並非瑣碎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投訴。
本港投訴警察的制度分兩層架構,所有對警察的投訴先交由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處理及調查。待投訴警察課完成調查後,再將「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及資料交予監警會審核。監警會可要求投訴警察課就個案的疑點澄清或提供更多資料,甚至要求該課重新調查。監警會完全同意投訴個案處理得當後,才會通過調查結果。若監警會最終不通過調查結果,可向行政長官報告或向公眾披露雙方就調查結果的分歧。
監警會沒有獨立調查權,有意見認為該會對處理警員投訴無足夠約束力。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兼監警會時任委員張達明在2014年指出,監警會在調查案件及傳召證據上均有限制,機制賦予委員「提意見」權利,但投訴警察課非一定要聽取。監警會主席梁定邦於2018年6月表示,監警會直接調查投訴的做法「暫不可取」,因世界各地有獨立調查權的機構,主要處理貪污投訴,本港已有廉署,「如我們直接處理所有投訴,或會與投訴課的工作有所重複」。
◆監警會效能(圖)
■模擬試題及答題指引
◆資料回應題
(1) 根據資料,指出有關警隊表現的一個現象,以及可能成因。
解題
注意指出的「成因」要與「現象」關連,並運用資料說明
答題示意圖
關鍵字:警隊表現、現象、成因(圖)
◆延伸回應題
(2) 參考資料及就你所知,分析社會上對本港投訴警察制度的兩項關注。
答題示意圖
關鍵字:投訴警察制度、關注(圖)
顧問教師:古俊彥老師
[通通識 第5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