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多倫多市一名華裔將出租用的舊房子拆卸後﹐才向市府申請退還847.56元物業稅﹐錯過了課稅年度的截止日期﹐但在表格上提供退稅理由卻是「職員出錯」﹐最後因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而被拒。
業主不服﹐上訴至安省評估審核委員會(Assessment Review Board)﹐但該會認同市府的理據﹐不接受上訴。
涉事的物業在2015年4月被拆卸﹐但在原來地皮上重建另一間新屋。業主王氏待新屋在2016年5月中落成後﹐才到市府申請退還2015年度的物業稅﹐但當時市府職員表示﹐他已錯過了2015課稅年度的截止日期﹐但就可申請2016年度的退稅。
同年10月底﹐王氏遞交了有關申請表格﹐申請退還2016年135日共847.56元的物業稅。
王是根據2016年最後一張物業稅單顯示的2,297.83元物業稅﹐除356日後再乘135日﹐從而計算出退稅金額。
但在表格上提供申請退稅原因的欄目上﹐王則挑了「辦公室職員明顯出錯」(Grossor Manifest Clerical Error)的選項﹐並附上文字解釋﹕「舊屋在2015年拆卸﹐我錯過了申報的截止限期」。
至今年初﹐王氏才收到市府通知﹐指政府管理委員會(Government Management Committee)開會後決定拒絕其退稅申請。但王不服﹐上訴至安省評估審核委員會。
但委員會認為﹐若王氏以「辦公室職員明顯出錯」為由申請退還(或降低)物業稅﹐申請人便必須證明﹐有關錯誤是出於職員的錯誤或本質上的錯誤﹐如打錯字、輸入不正確的數目字等﹔而這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
但王氏不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事件與「辦公室職員明顯出錯」有關﹔相反﹐他更確認是自己錯過了申請期限。
委員會又指﹐王氏既沒有在退稅申請表上挑選「土地上的物業被拆卸」的選項﹐亦沒有提供清拆許可證﹐又或建築承包商列出建築物開始及完成清拆日期的信件。
雖然王解釋﹐他在新屋落成後才意會到﹐物業價值會因舊房子被拆卸而下跌﹐於是才申請退稅。
但市府傳召的MPAC職員供稱﹐在2015年4月﹐當局已知舊建築物會被拆卸﹐並為此而調整物業稅﹔但即使只是一塊空地﹐該物業在2016年的估價仍達85.2萬元﹐較對上一年的81.6萬元為高﹐原因是該物業所處的地段﹐空地的市場價值反而更高﹔故此﹐王氏的上訴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