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烈治文山市一間由華人經營的保險經紀公司入稟安省高等法院,控告一名前僱員在辭職後受聘於競爭對手,並將該公司的大量客戶轉至其新任職的保險經紀公司,從而違反了合約、干涉合約關係﹐以及違反忠誠。
作為與訟人的前僱員向法庭申請進行簡易判決,並駁回原訟人提出的多項指控。但原訟人辯稱,該宗個案不適於進行簡易判決,需要開展聆訊。審理該宗案件的法官已在近期宣布裁決,批准了前僱員要求法庭進行簡易判決的申請。
法庭文件顯示,該宗案件的原訟人是烈治文山市一間在華人社區內頗有聲譽的保險經紀公司A,該公司由一對華人夫婦擁有和經營。
與訟人則是曾在該公司任職長達23年的前僱員K女士,她是一名保險經紀。她在2015年5月1日提出辭職。她當時表示,在任職23年後感到疲累,希望能在自己身上花更多時間。
但就在K辭職後的翌日,她便改變主意,與另一間保險經紀公司聯絡﹐尋求工作機會。她被新的保險經紀公司僱用後,一周內便開始新的工作。其後,舊僱主有相當數量的客戶被轉至K的名,從而導致舊僱主非常不滿意。舊僱主遂將K及其新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審理案件時作出多項分析,包括:原訟人和與訟人之間是否存在限制性的契約;K與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受信關係;K是否從舊公司獲取保密信息;K是否兜攬舊公司的客戶。
針對原訟人和與訟人之間是否簽署了僱傭合約,原訟人和與訟人存在分歧。與訟人K聲稱有僱傭合約,且合約被特別修訂﹐去除任何限制性的修款。K還在提交的宣誓書中﹐附上了兩份在1997年10月簽署的合約協議。
但原訟人聲稱雙方從未有合約,但原訟人無法提供任何相關證據﹐而且基於舊公司的老闆娘因健康問題,不能出庭舉證﹐故法官傾向接納與訟人K的證供。
針對K與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受信關係,儘管K的名片上有「助理經理」的頭銜,但名片上也將她列為保險經紀。而「助理經理」的頭銜並未改變其在舊公司的工作﹐與管理職責相距甚遠。
法官亦評估了K的薪酬紀錄﹐發現其薪酬包括基本薪金和佣金﹐故有理由相信她影響公司的能力有限﹐從而得出K並不涉及管理工作。
況且,K的職責的主要是出售保單,而她並非舊公司唯一一個出售保單的職員。她雖直接參與一些客戶的交易,但不是與所有客戶的交易,她在舊公司中亦非唯一獲取新生意或保留現有生意的職員。
儘管K是舊公司的長期和有價值的僱員,但她基本上仍是一名普通的銷售人員和客戶服務代表。如果舊公司擔心她在離職後可能給公司帶來潛在的競爭,舊僱主應在與她簽署的僱傭合約中加入合理的保護條款,但前者沒有這樣做。
針對K是否從舊公司獲取保密信息,法官在裁決書中亦指出,舊公司沒有提供有關K帶走客戶名單的證據。舊公司的立場是,在一年時間內,有432封授權書不適當將該公司的客戶個案轉至新公司。而K亦認在過往數年來,她將一些客戶的姓名和聯絡信息儲存在其個人手機內。
但法官認為﹐K並未將客戶的保單內容儲存其手機內。而客戶的姓名和聯絡方法不算是舊公司的保密信息。
K在辭職後雖曾致函242名客戶,告知他們自己辭職他就的消息,信紙上亦附有新公司的抬頭﹐但法官認為,上述信件並不能證明K兜攬客戶。
最後﹐法官裁定﹐原訟人的指控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