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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國有參股的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圖),昨日被內蒙古包頭市中級法院裁定「受賄、貪污、挪用公款」3項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且死緩期滿後轉為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庭查明,2000年至2013年楊成林單獨或伙同兒子楊海、情人張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7億餘元(人民幣,下同),貪污公款628萬餘元,伙同楊海等人挪用公款共計2.92億餘元。參與受賄1.41億餘元、挪用公款2.57億餘元的楊海被判監19年,而參與受賄800萬元的張婷則判囚5年。(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