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控方昨引用「楊美雲案」及兩宗英籍「蜘蛛俠」Matt James Pearce案例,稱市民示威權利雖受憲法保障,但阻礙公眾地方時亦不能超越「合理」的界線。假如相關行為對公眾構成損害便屬違法。 楊美雲案「小規模」脫罪 「蜘蛛俠」惹封路罪成 楊美雲案涉及16名法輪功學員,於2002年在中聯辦正門外靜坐示威4小時後被抬走,後來裁定阻街、阻差辦公等罪成。終審法院2005年推翻相關罪名,認為相關示威只屬小規模,造成的阻礙輕微,故不構成阻街。終院並為和平集會提出定義,指法庭須將和平示威造成的阻礙是否合理,以及相關示威權利受憲法保障的原則一併考慮。 蜘蛛俠其中一案則是於2005年6月3日,穿上蜘蛛俠服裝的Matt James Pearce爬上中環一幢商業大廈外牆的巨型電視屏幕上,展示「天安門 4-6-1989,公義必勝」標語。他又取出自備飯盒進食中式點心及閱讀報紙,事件擾攘超過兩小時。警方其間需封閉部分主要道路,消防亦需在大廈外鋪設救生墊,事件吸引大批群眾圍觀,需警員維持秩序。Pearce被裁定公眾滋擾罪成判囚21日,上訴後改判緩刑18個月。控方在庭上形容,蜘蛛俠是知悉其行動引來公眾聚集,屬直接的後果。 另一案件則是Pearce於2008年的京奧開幕日,攀上青馬大橋往九龍方向行車線的龍門架上,展示兩塊寫有爭取中國人權標語的巨型橫額,並一度持羽毛球拍揮舞、扮演奧運馬術的馬,以及化身拳手揮拳。事件導致青馬大橋上層行車線全線封路約3小時。Pearce被裁定公眾地方妨擾罪成,判囚半年,上訴後同樣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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