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加拿大福利吸引﹐是移民選擇移民加國的原因之一。一名來自中國大陸的耆老移民為取得老人金(OAS)﹐將自已移民加拿大前來加探親的逗留時間也計算在內﹐以符合申請人必須在加拿大居住滿10年的要求﹐卻被向聯邦就業和社會發展部識破,拒絕其申請。該名耆老移民仍然不服﹐上訴到社會保險仲裁庭。
上海移民
2010年家庭團聚來加
上訴人是一名來自上海的移民,在2010年9月29日透過家庭團聚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分,擔保她移民加國的是她的女兒。
出生於1939年的上訴人在中國生活了60多年,她曾在2000年來加探親,其後返回上海居住超過3年。她在2004年再度來加探親,在加拿大居住了3年多。她從2008年5月20日起,基本上連續地在加拿大居住。
上訴人在2015年11月9日向聯邦就業和社區發展部申請老人金被拒,理由是她沒有以居民的身分在加拿大住滿10年。她遂向社會保險仲裁庭提出了上訴,稱她在2008年5月20日之前,已經以居民的身分在加拿大居住了一段時間。
社會保險仲裁庭在今年5月公布的裁決書中指出,該宗上訴案主要涉及以下兩個議題:其一,上訴人在2008年5月20日之前,是否以居民的身分在加拿大居住了一段時間?
其二,基於上訴人累積的居住時間,當她在2015年11月9日申請老人金時,她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裁決書指出,確定某人居住在加拿大的前提是,其將加拿大視為自己的家,並在加拿大境內的任何地方居住。這與某人身在加拿大是有顯著不同的,一個人可以身在加拿大,但並非加拿大的居民。
至於如何確定一個人是否為加拿大居民,可基於以下因素,包括:與個人財產的聯繫;在加拿大的社會聯繫;在加拿大的其他聯繫(擁有醫療保險、駕照、租約、稅務紀錄等);在其他國家的聯繫;在加拿大居留的規律和時間長短,與離開加拿大的頻率和時間長短進行比較;一個人的居住狀態,或者一個人在加拿大的生活是否已紮根和安居。
針對上訴人聲稱其在2008年5月20日之前曾有兩段時間是加拿大的居民,其中的第一段時間是2000年1月12日至2000年10月7日﹔第二段時間是2004年6月26日至2007年8月23日,上述裁決書分別就上述兩段時間進行了分析。裁決書指出,儘管上訴人在2000年1月12日至2000年10月7日期間身在加拿大,但她並未將加拿大視為自己的家。
上訴人在2000年1月12日以遊客的身分首次來加,她在同年10月7日離加返回中國,在2000年10月7日至2004年6月6日期間與她的丈夫居住在上海的家中,她的大女兒也居住在上海。
當上訴人身在加拿大與她的次女共同居住期間,她與加拿大的聯繫不足以建立她的居民身分。例如,她在加拿大沒有銀行帳戶;她除了與家人的聯繫之外,沒有其他的社會聯繫;與她在來加前居住在中國長達60年以及從加拿大返回中國後居住在中國長達44個月的時間相比,她在加拿大逗留9個月的時間是極其短暫的。
此外,上訴人也沒有諸如駕照、租約、報稅等其他的聯繫,她在加拿大的居住狀態不是根深蒂固的,是依賴於她的女兒的。
返回上海後留居逾3年
與此同時,上訴人依然擁有在上海的家,她在返回上海後在那堜~住了超過3年,她與中國的聯繫是緊密的。因此,在2000年1月12日至10月7日期間,她僅是一名到訪加拿大的遊客。
儘管上訴人在2004年6月26日至2007年8月23日期間身在加拿大,但她仍未將加拿大視為自己的家。
裁決書分析說,上訴人在2004年6月26日持遊客簽證入境加拿大,她的遊客簽證的有效期獲准延長至2007年8月26日,她在2007年8月23日離加返回中國。她在2007年8月23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間,再度居住在上海的家中。在個人財產方面,儘管上訴人聲稱其自2000年以來擁有加拿大的銀行帳戶,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擁有房屋、生意、汽車或家具。她在這段時間依然擁有在上海的房子,她在加拿大沒有個人財產的聯繫。
在社會聯繫方面,上訴人與女兒居住在一起,她沒有外出工作,她唯一的社會聯繫就是與鄰居的聯繫,她沒有加入任何俱樂部或組織。在加拿大的其他聯繫方面,上訴人沒有駕照也沒有報稅,沒有任何保險單,她的旅遊簽證獲得延期,但除此之外沒有與任何公共服務機構有過任何互動。
在加拿大的居住狀態方面,聯邦移民部在這段時間內將上訴人視為遊客,上訴人說自己在這段時間內是加拿大的遊客和臨時居民,這些字眼無法形容她在加拿大已紮根和安居。
根據上述裁決書的結論,截止至上訴人在2015年11月9日申請老人金,她在加拿大居住的實際時間是7年173天,這意味茼o不符合申請老人金的資格。不過,上訴人並未被排除可再度申請老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