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桃園某高中江姓女教官,前年帶茩t責督導的高三女生,仲介給60歲的黃姓男子從事性交易,但黃男發現對方未成年拒絕;一審將江女判刑3年半,她提上訴請求給予緩刑,高院審理後,斥責她行為不該,但考量江女已獲女學生及家長的原諒,輕刑2年半。全案可上訴。 江女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間擔任軍訓教官,她與一名女學生在校內聊天時,趁機探詢要不要援交,對方拒絕後,她詢問是否有其他適合人選,經對方告知「某同學可能有意願」後,她就與另名女學生談妥相關事宜,親自帶茪k學生與60歲的黃男吃飯。 2016年9月間,江女帶茪k學生與黃男在中壢區餐廳見面,黃男詢問少女年齡並查看身分證,發現少女未滿18歲擔心吃上官司而婉拒,但仍付江女及女學生各3000元,事後被女學生家長發現報案曝光。 一審將江女判刑3年半,她提上訴表示,已離職且無固定收入,再加上與被害少女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對方寬恕,請求法官輕判給予緩刑;高院認定江女行為不宜宣告緩刑,但考量已獲得原諒,改判刑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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