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屏東縣一家瓦斯行負責人許姓女子遭檢舉違法私自分裝瓦斯,前年消防人員到店內搜證時,許女竟將鐵捲門關上,將2名消防隊員困在店內10分鐘,一審判她無罪引發爭議,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定她構成妨害自由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2016年3月1日晚間屏東潮洲消防分隊指派吳姓及張姓消防人員身著制服,前往許女開設的瓦斯行執行檢查勤務,發現她正在私自分裝瓦斯,於是進入店內搜證,她見狀心有不滿,將電動鐵捲門關下至離地只有20公分的高度,將瓦斯行內外阻隔。 吳姓消防隊員要求許女打開鐵捲門,但她均置之不理,直到消防隊轉通知派出所員警到場,員警彎腰向店內呼喚要求開門,她才打開鐵捲門,剝奪2名消防隊員自由約10多分鐘,消防隊員提告後,檢方偵結將許女起訴。 屏東地院認為,許女雖然有降下鐵捲門,但沒有對消防隊員取締違規的蒐證行為造成妨礙,檢方舉出的證據資料,尚未達使法官形成有罪心證程度,因此許女判處無罪,檢不服提上訴。 高雄高分院認定,許女因私自分裝瓦斯被裁罰4萬元確定,顯見她當時因違法遭消防隊員檢查,卻將鐵捲門關上妨害自由,考量她事後否認犯行且飾詞置辯,將她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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