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內地76歲老婦去年來港旅遊6日期間,被安排到一家珠寶店購物後,疑心臟不適暈倒,先後送到本港、深圳及武漢醫院治療,其家人認為老婦因在港被強制購物引致病發,向武漢市漢江區法院控告當地旅行社,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及相關損失40餘萬元(人民幣, 下同)。法院認為婆婆在旅遊過程中受損害,判旅行社及委託旅行社組織港澳遊的公司共同承擔賠償額23.3萬元。 《楚天都巿報》昨日報道,去年3月謀婆婆(化名)在武漢市清潤青公司購買6666元保健產品後,受邀參加港澳遊的福利旅遊團,團費600元。武漢市清潤青公司委託湖北萬達新航線國際旅行社四新門市部負責是次港澳游。旅客出發前需簽署「責任說明書」,「一切自身疾病造成的後果由遊客自己負責」。 旅行團去年3月26日出發,百多名團友當日抵港,翌日導遊安排團友在一家珠寶店購物,報道稱,原本1.5小時購物行程被延長至4.5小時,「面對突如其來的強制購物,謀婆婆一時激動,導致心臟不適,現場服用速效救心丸」。 報道稱,當日中午12時導遊安排遊客用膳,飯後發現謀婆婆未有隨行上車,發現她暈倒地上,報警將其送本港醫院搶救;3月29日,謀婆婆被轉到深圳一間醫院治理,5月25日再轉到武漢紅橋腦科醫院治療55天,老婦其後成植物人。 家人認為,謀婆婆病發因在香港遭強迫購物引起,遂控告武漢市清潤青公司及旅行社,要求賠償40萬元。漢江區法院審理認為,武漢市清潤青公司組織港澳遊,旅行社收取團費,與謀婆婆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係,而謀婆婆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故武漢市清潤青公司、湖北萬達新航線國際旅行社及湖北萬達新航線國際旅行社四新門市部共同賠償23.3萬元。由於不服從法院一審判決,上述3個單位決定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在7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境旅遊界:難向本地旅社追究 香港入境旅行團協會主席吳光偉表示,不評論判決是否合理,現難單憑內地報道確認婆婆因在港被強迫購物而病發,故難向本地接待旅行社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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