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山東推出《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意見稿,向大眾徵詢意見。《辦法》指出,女性勞工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經痛,能申請1至2天病假。此假在中國被稱作「月經假」,在不少省分皆有規定,且各不相同。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敏稱,月經假目前執行上仍有不少難題,尚需配套措施。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經期女員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勞動,並需安排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女員工適當休息,在女員工經機構證明痛經或月經過多時,給予病假1至2天。
《辦法》還規範,用人單位有女員工懷孕28周以上者,每天需安排休息1小時;女員工懷孕流產者,應給予15天至40天產假;女職工需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者,需給予每天1小時哺乳時間,若是多胞胎,則每個孩子增加1小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需增加女員工60天產假,給予男方7天護理假。
《辦法》強調,用人單位若對女員工違反經期、孕期、哺乳期等規定,將由縣級以上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將處2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男性主管難以啟齒
各省針對月經假都有相關規定,不過仍遇到不少難題。宋敏指,江西日前就有立法通過月經假,但根據調查,在40名女性中有約半數不知江西有月經假,30多人從未以「經痛」為理由請假。
宋敏表示,月經假目前在各省規定中,大多數是給在野外、寒冷或艱苦環境工作的女性申請;對一般勞動女性而言,需提供醫療證明才能休假。宋敏稱,有不少女性認為月經屬個人隱私,或是因上級為男性而難以啟齒,因此不願意請假;此外,女性勞工得先到醫院開假條,如此一來,員工就得花自己時間到醫院開證明,不只浪費休假,可能大半時間等假條後就不痛。
宋敏表示,對用人單位而言,若是不執行則會違法受罰,明顯增加單位不願意招收女員工的可能性,可能反倒因為立法危害到女性權益。
宋敏分析,月經假仍需設立相關配套,例如約束女性濫用假期、對不執行的單位進行處罰、對同意給予月經假的單位可能產生的損失進行補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