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宣傳公投 最高罰500萬
【明報專訊】國民黨台中市長候選人盧秀燕因身兼「反空污公投」領銜人,日前引發綠委質疑恐在投票日宣傳。為弭平爭端,中選會29日直接使出「大絕」,表示候選人無論是否為特定公投案領銜人,凡於投票日宣傳公投,都被認定是競選活動,皆違反《選罷法》規定,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
江啟臣批「行政濫權」
對此,國民黨團總召江啟臣指出,選舉當天不得宣傳是依據《選罷法》,但《公投法》沒有明文規定禁止當天不得宣傳,「為何中選會可以直接禁止?甚至凌駕法律根本沒規定的事」抨擊中選會根本是行政濫權、侵犯人民公投權利。
《選罷法》規定選舉宣傳至投票日前一晚10點,但《公投法》對宣傳規定並無明確時間,甚至領銜團體在投票當天都還能宣傳.
由於盧秀燕身兼公投領銜人,綠委日前質疑,若盧秀燕在投票當天宣傳公投,甚至穿候選人背心,等同把公投當作選舉武器,要求中選會給個說法。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15日於內政委員會說,依法投票日只能公投宣傳不能選舉宣傳,雖然領銜人與候選人身分重疊有疑慮,但過去沒發生過此事,仍需個案認定。
中選會29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公投法》並無投票日禁止宣傳規定,但因年底公投綁大選,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執行上之爭議,29日邀集內政部、法務部及各縣市選委會討論後訂定相關規範。
中選會說,投票日公投宣傳活動如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選罷法》壓《公投法》
中選會「提醒」於今年公投議題涉及全國性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態度,皆屬其競選活動一部分。
中選會指出,不論候選人是否兼具公投領銜人,凡於投票日宣傳,皆是《選罷法》所規範「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規範,提醒候選人於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以免誤觸法網。
中選會說,若候選人的公投宣傳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即違反《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公投法》第42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如於30公尺以外,則違反《選罷法》第56條第2款,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