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案七旬漢判囚4月 14人緩刑
【明報專訊】律政司於2015年獲高院批出許可,起訴17人刑事藐視法庭,指稱他們於2014年佔旺清場期間,涉嫌違反禁制令。其中兩人早前已認責並被判刑,另外14人昨在高院被判緩刑1年至年半;唯獨本案最年長答辯人、七旬無家者劉鐵民,法官斥他當日的參與是深入且大量的,遂判即時監禁4個月。
法官陳慶偉昨未有讀出判刑,只頒下書面判辭。本案10名認責的答辯人被判囚1個月、緩刑1年,但部分答辯人另被判罰款(詳見表)。至於5名經審訊後定罪的答辯人,只有劉鐵民被判即時監禁。
陳官於判辭指出,紀實攝影師蕭雲龍留在現場只是拍照,沒有參與其他行為,加上與任何政治組織無關,故判囚6星期、緩刑1年,罰款1.5萬元已足夠。在非牟利組織任兼職主任的翁耀聲,陳官指翁當日在場手持大聲公協助他人廣播,不必要地拖延清場行動,但同意翁被捕時沒有反抗,遂判囚兩個月、緩刑年半,罰款1.5萬元。
無參加行動 攝影師緩刑1年
對於劉鐵民,陳官指劉當日的參與是深入且大量的。陳官指出,當執達主任發出廣播時,劉站在台上、手持黃色「我要真普選」標語,又協助組織示威的人清拆平台,其後劉再返回現場,並一直站在警方防線前。陳官同意,劉沒有作出任何不法或暴力行為,被捕時亦沒有反抗,但劉當日的角色與早前認責的「四眼哥哥」鄭錦滿相似,故同以判囚4.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其年齡等,減刑至4個月。
官指深入大量參與似同案鄭錦滿
劉鐵民審訊期間曾出庭自辯稱,他多年來一直露宿街頭,當日亦在旺角砵蘭街露宿,有到案發街道協助清理雜物,惟因現場環境混亂,即使他聽到警告也無法離開。惟陳官早前裁決時認為,劉沒有講真話,拒接納其證供。陳官認為,劉可能並非一名粗暴的抗爭者,但案發當日劉的確積極參與其中,有意圖地拒絕理會原訴律師、執達主任及警方的要求。
本案另外兩人鄭錦滿及歐煜鈞去年已認責,鄭被判囚3個月,歐則被判緩刑。而另一批答辯人,其中黃浩銘及黃之鋒分別判處監禁4.5個月及3個月;岑敖暉與其餘13人被判緩刑或緩刑及罰款。黃浩銘就定罪提出上訴遭駁回,黃之鋒的判刑上訴則排期至明年4月3日審理。
【案件編號:HCMP2917-22、2924-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