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掟杯案 律政司:沒法律基礎上訴
【明報專訊】2014年立法會行政長管答問大會期間,時任議員黃毓民用玻璃杯擲向主席台方向,被控襲擊當時在台前的時任特首梁振英。黃不服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提出上訴,法官質疑梁振英當時表現「氣定神閒」,並非如他所言「freeze 驉v,從沒回頭觀望的表現於理不合,遂裁定黃上訴得直,定罪及監禁兩星期判刑撤銷。律政司昨表示,沒有法律基礎就本案提出上訴。
本報連日來向律政司查詢會否就裁決上訴至終院,律政司昨回覆,在考慮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後,認為並沒有法律基礎就本案提出上訴。
官裁定閉路電視片段不支持梁證言
高院法官早前於上訴案的判辭表示,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在玻璃杯茼a一刻開始,直到2 分鐘25 秒期間,梁振英並無回頭觀望,亦沒做出任何動作顯示他有查看他本人或他人有否受傷。法官認為梁的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法官裁定有關閉路電視片段並不支持梁聲稱他聽到較大力的撞擊聲而感震驚,及擔心有否受傷的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