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陽明山花鐘廣場的蔣介石銅像遭到獨派的「台灣建國工程隊」成員郭志剛等人2次斬首破壞,士林地院27日就郭志剛與林廷穎在去年6月被檢方依妨害公務、毀損起訴的破壞行為,認為告訴不合法,以及銅像未經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列入財產登記,判決公訴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
網友諷沒登記可損毀
郭志剛得知結果在臉書貼文說:「司法最後一絲良心,在這!」網友卻指法官最好確定每一個公物、牌匾都有完整的財產登記,否則公務機關未列入財產登記的,都可去損毀了。
該銅像是由日本落合國際獅子會、北市信義國際獅子會共同興建,郭志剛等人去年4月21日晚間帶茧璊M等將蔣公銅像斬首,北市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提告,士檢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
士院開庭時,郭表示自己是為了去威權化信仰,還說要把蔣公頭帶回家當尿桶,法院認為郭不得以一己之私,擅自移除銅像,且將銅像頭部佔為私用是事實,依加重竊盜罪判刑8月。
未料,同年6月14日晚間,郭志剛與林廷穎再度駕車到陽明山公園,持乙炔噴槍燒熔並切割甫修復的蔣介石銅像頸部,被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及毀損罪送辦並起訴。
正面未受損不算毀損
士院審理認為,毀損案屬告訴乃論,告訴人並須具有意思能力,北市政府是公法人,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雖是市府工務局下設機關,卻不是公法人,所以5月31日發函北市府諭知補正,由北市府作為告訴人,但市府置之不理,因此告訴不合法。
合議庭並認為,銅像頸部後方有大片油漆遭燒熔及切割痕跡,但正面未受損,且銅像只是供後人瞻仰遺容,整體完好,難認定達毀損既遂程度。
此外,銅像未在財產清冊中有登記紀錄,由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的下級單位花卉試驗中心負責維護管理,屬「原先由他人捐贈未編入財產清冊內之他人捐贈既有雕塑品」,非管理處職務上所掌管的物品,判決公訴不受理。
台灣近年發生多宗銅像被破壞事件,有人因此被判囚,如前北市議員李承龍2017年4月與邱晉芛鋸斷台南烏山頭水庫八田與銅像頭部,兩人被依毀損罪起訴,被判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