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死囚鄭性澤被控殺警,經台中高分檢提再審後獲改判無罪確定後,他聲請每天5000元刑事補償金;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鄭性澤案發時在現場且持有槍彈,確有違法不當行為,判決他可獲每天4000元刑事補償,以鄭獲釋前被囚禁4322天計算,共可獲賠償1728萬8000元。這是冤獄賠償案第三高金額。 鄭性澤15年前與男子羅武雄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在包廂內發生開槍掃射酒瓶事件,之後警匪駁火,導致員警蘇憲丕死亡、羅武雄當場遭擊斃;鄭被控槍殺員警判死定讞,後再審改判無罪。 持槍判2年不計 台中高分院指出,鄭原被依殺人、未經許可持有槍械判刑,他從2002年1月5日被逮捕、羈押,直到2016年5月3日因再審獲釋,總計遭關押5233天;若扣除其中持有槍械刑期的2年與罰金易服勞役180天,共餘4322天。 法官認為,鄭案再審判決時已認定鄭有遭刑求取供,公務員行為有違法或不當情況,致使他從33歲至48歲間、14年的人身自由遭拘束,耗去生命最精華部分,也導致他家庭受拖累、生命歷程中斷且曾面臨隨時可能執行死刑的恐懼,受損害甚巨。 不服可聲請覆審 但法官也指出,此案發生時鄭確實在現場,且在槍戰發生前,就從羅武雄手上取得2把改造手槍及子彈;還經歷整個槍戰過程,雖再審最後認定蘇憲丕不是鄭性澤殺害,但他的行為也誤導偵查審判情況且確有違法不當。 法官考量鄭在案發時未婚、家庭情況,並由鄭母陳述他是家婺g濟支柱,認定每日以補償4000元為適合。鄭若對判決不服,仍可向司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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