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報日前報道,管理14間康文署轄下體育館的承辦商博藝體運有限公司(下稱博藝),長期於體育館黃金時間開辦興趣班牟利。康文署昨晚發稿再回應事件,承認曾行使酌情權,批准博藝租用多於合約規定時數舉辦康體活動,又解釋博藝體運開班所在10間體育館使用率較低,不存在任何特權或優惠。有議員認為康文署解釋不充分,要求署方檢討是否需要取消相關合約條款。明報記者 本報日前報道,博藝部分課程較康文署同類課程貴逾10倍,而部分體育館開班時數超過合約條款上限,博藝日前披露的租用體育館程序亦與其他團體不同。 康文署:場地使用率低予酌情 康文署昨晚再回應事件,指博藝租用時間每月不可超過100小時,繁忙時段不超過20小時,並須於活動舉行前最少兩個月向署方提交活動計劃詳情以便審批,確保符合推廣普及運動的使命。而其他團體申請不受這些合約條款的限制,故不存在給予承辦商任何特權或優惠。康文署課程由於獲政府相當高的補貼,難與博藝體運舉辦活動的收費直接比較。 稱博藝獲批時段無其他申請 康文署承認,曾根據合約行使酌情權,批准博藝體運於其中兩間體育館租用多於合約規定時數開班,實因考慮到獲批的使用時段並無其他團體申請。署方又稱,博藝開班的10間體育館場地及設施使用率較低,包括壁球室、活動室及舞蹈室等,平均使用率約七成;至於公眾需求較高的設施,如體育館主場的球類設施,博藝一般不會申請使用。 董事:我們不會避嫌 博藝體運董事黃復華昨向本報表示,近一兩年有與其他團體訂場「撞期」需要抽籤。他重申博藝和其他團體一樣,於舉辦活動前3個月提交訂場申請,「我們還要經多一個關卡」,於開班前兩個月把建議書交康文署。「我們不會避嫌用自己(名義),如果我們擔心,用其他公司申請都可以,更不用他們(康文署)審批建議書」。惟黃未有正面回應,是否由博藝職員負責抽籤工作,以及為何長期抽籤成功(見另稿)。 鄺俊宇:署方應公開合約細節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鄺俊宇質疑,博藝作為場地管理者,在自己所管理的場館開班已有利益衝突之嫌,對康文署的解釋「不收貨」。署方應公開合約條款釋除公眾疑慮,博藝亦應交代租場抽籤程序是否由博藝體運職員進行,以免引起猜疑。他認為署方應檢討包括規管外判商開班的價錢等,並於再招標時檢視是否需要取消相關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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