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對吳姓中國公民來到加拿大申請難民,二人聲稱在家進行教堂活動被當局追捕,難民局認為他們的證據和證詞不可靠而否定其申請。二人接獲遣反令之後,卻未有按日子去移民部報到。移民部發出通緝令拘捕二人。2人上訴到移民部上訴部門﹐也遭否決。他們最終去到聯邦法院﹐要求司法覆核﹐也被法院駁回。
聯邦法院駁回他們的請求﹐一方面是同意移民部認定他們的證據、證詞不可靠的結論。另外一方面﹐也是因為今年4月14日他們接到遣返令之後﹐沒有向移民部報到。移民部需要發出通緝令﹐最終將他們於今年6月1日拘捕。
法官認為﹐他們逃遁的情況「非常嚴重」﹐需要加以懲戒﹐以避免其他人有樣學樣。
這對夫婦提供的證據主要是2個﹐一是中國的法院傳票﹐另外一個是監獄探訪卡。移民部認為傳票涉嫌欺詐﹐僅接受監獄探訪卡作為證據。此外﹐他們聲稱﹐和他們一起參與家庭教堂活動的人,被中國拘捕和判刑。此外﹐中國也在急迫地追捕他們。
對於移民部認為吳姓夫婦的證據、證詞不可靠﹐他們聘請的律師認為移民部官員的判斷有4項錯誤。這些錯誤是﹕認為傳票屬於欺詐﹐但又不舉行相關聆訊﹐可以讓各方對此表達他們的看法。此外還有3大判斷錯誤﹐它們是﹕認為吳姓夫婦在被追捕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自己的護照出國不可信;認為中國當局發出沒有強制能力的傳票﹐和文件證據不合;認為基督徒在廣東沒有受到很大迫害。這些都屬判斷錯誤。
法官在審理此案時﹐從最後一個問題開始討論。法官稱﹐如果吳姓夫婦作為基督徒並沒有受到什麼迫害﹐那麼其它問題的關注程度就比較低。
法官審理後認為﹐移民部上訴部門對於廣東基督徒所處環境﹐進行了詳細的、平衡及合理的判斷。他們在自己的決定中就這個內容寫了23個段落。他們認識到﹐在中國﹐基督徒的待遇有比較大的不同,他們把聚焦點落在廣東。法官合理地發現﹐當地的情況並不像吳夫婦描述得那樣。
上訴部門的結論是﹐如果情況真的象吳夫婦描寫得那樣﹐那麼事情就會出現在移民部的文件證據當中。法官認為移民部的判斷合理。
法官表示﹐既然他接受移民部的這個結論﹐他也不認為移民部上訴部門在另外2個問題上的判斷有問題。
其中﹐一是吳夫婦使用自己護照坐飛機離開中國。移民部稱﹐文件證據顯示﹐如此的離境情況不可信。「中國的腐敗情況並沒有延伸到機場保安。」
二是移民部認為﹐法律傳票在中國沒有強制作用﹐如果如吳夫婦他們自己描述的處境﹐當局不會僅使用傳票來對付他們。
據此﹐法官判定﹐首先因為吳姓夫婦逃遁這樣的「不當行為」﹐他們的司法覆核申請就應該被駁回。何況他們申請的內容也沒有什麼紮實理據﹐同樣需要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