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非富有 訟費減至100萬
【明報專訊】控方於重審後向原審法官陳慶偉申請,要求曾蔭權須就罪成控罪支付三分一訟費。陳官3月頒令曾蔭權支付約500萬元訟費,同時斥曾蔭權邀舊部到庭聽審,有如「走後門」影響陪審團。上訴庭昨同意曾蔭權確有意阻礙廉署調查,做法超出其緘默權利,但考慮其經濟狀G及年紀,認為將訟費減至100萬元較為合理。上訴庭亦指,陳官有權提出他覺得辯方不當的行為,但陳官或應先向控辯雙方查問。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陳官有權提出其觀察到辯方的不恰當處。楊官亦認為利用公關安排著名及受人敬重的人士到庭旁聽,確可能會被視為不恰當及意圖影響陪審團,但至於陳官提出其觀察前,是否應先向控方雙方作出查問或給予機會解釋,楊官認為或值得商榷。楊官續指陳官乃專業法官,上訴方指陳官錯誤納入不相關的觀察,是對陳官不公平的指控。
楊官續指,曾蔭權受查時刻意拖延,更交出誤導性文件,令廉署須就文件真偽進行詳細調查。至於深圳東海集團有限公司的架構及聲明是公開文件,明顯無法、亦不應有任何爭議;但在控方提出有關證據前,曾蔭權卻一直拒絕承認黃楚標的職位及公司架構。
至於曾鮑笑薇與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及雄濤股東黃楚標的財務交易,楊官指曾蔭權沒有理由不同意有關交易。惟辯方要求先閱讀銀行方的誓章後,才能同意有關交易,楊官認為此舉明顯欠缺說服力。楊官遂指曾蔭權的做法是遠超其緘默權利,明顯有意阻礙廉署的調查,產生不必要的訟費。
曾有5000萬存款 信已大減
就訟費金額,楊官認為原審法官所頒定的訟費金額過高,控方所涉的訟費共約1500萬元,而陳官頒令曾蔭權支付三分一費用,但楊官認為評定訟費及計算3名律師的費用後,認為陳官下令曾蔭權支付三分一費用的金額,已多於控方要求的300萬元至350萬元。此外,曾蔭權僅是一個服務了政府50年的退休公務員,並非富有商人;雖然曾氏夫婦的銀行戶口內有約5000萬現金,但曾蔭權經歷了兩次審訊及一次上訴,面對龐大的律師費,積蓄必定大減。
另外,曾蔭權現年已73歲,開展新事業的機會渺茫,只能依靠積蓄生活。楊官相信訟費命令會對曾蔭權的財務狀G造成嚴重影響,遂將訟費由500萬元減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