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商業罪案調查科警長原被指於休班期間在港鐵太子站內,勒索涉嫌非禮女乘客的男子,要求對方支付1萬元換取不被拘捕。警長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事主確向警長付了1萬元,但不能確定事主在什麼情G下付款,未能證明警長有不誠實意圖。法官另質疑本案涉「自己人查自己人」。 官:被告非誠實證人 事主有隱瞞 警長張偉基(49歲)原被指於去年7月13日以恫嚇方式,不當地令男事主X交出1萬元,並盜竊他1萬元。法官認為張非誠實證人,不相信他身為商罪科警員,會單單因一名男子在月台上徘徊及望女士的臀部而截停他,再者張於事發後數天退回八達通卡,及在7天後才將截停事件記錄於記事冊內,行為可疑。但法官亦認為事主沒有將事實的全部告知法庭,特別是最後怎樣以1萬元換張放走他的細節。法官又不相信事主認為給予張的1萬元只是罰款。 付款情G不明難定罪 法官認為,事主的確向張支付了1萬元,但由於不能確定事主在什麼情G下付款及張如何收款,未能確定張有不誠實意圖,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法官又表示,曾考慮修改控罪為與行賄相關的罪行,但考慮到以有關條例檢控須獲律政司同意,及或會造成審訊不公,故終沒作出相關命令。 法官又質疑本案為何由西九龍總區人員調查一名長期在西九龍總區駐守的警務人員。警方發言人澄清,負責調查案件的警員屬刑事總區,故不存在「自己人查自己人」。 【案件編號︰DCCC 1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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