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早前「放蛇」搭乘Uber,其後控告29名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其中一名司機早前已認罪,其餘28名司機昨全部被裁定罪成,各被罰款3000至4500元。裁判官指公共政策必須考慮重大科技突破,指此案顯示個人化的點對點載客服務問題自2015年已受到關注,希望有關部門能盡快修補問題。 各罰款3000至4500元 裁判官杜浩成裁決時說,被告透過Uber收到乘車要求而到接送點,並非出於巧合;收費是按車程釐定,乘客上車前已知路線及收費,幾乎是在車程後立即支付車費;各被告與乘客互不認識,透過乘客的信用卡收取車費。杜官又稱,沒證據顯示各被告犯案時在為Uber履行合約職責,即使如此,該合約只是要掩飾收費與車程之間的關係。根據以上事實,杜官認為各被告是基於為了取酬已接載陌生的乘客,而眾被告是知道及意圖透過該車程獲報酬。 杜官續稱,控罪毋須證明一定由乘客付報酬、或由司機收取報酬,控方只要證明司機知道及有意圖在該車程中將會或已獲得報酬,而最後實際上有獲取報酬,已能界定為干犯控罪,故裁定28名被告各就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罪成。 Uber:邁智慧城市絆腳石 Uber在裁決後發新聞稿,表示對裁決感失望,認為裁決不但剝奪了其伙伴司機掌握靈活經濟的機遇,更是香港邁向成為智慧城市的絆腳石。 運署:不縱容白牌車 運輸署則指出,政府對於使用不同的通訊科技,包括網絡或手機程式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惟在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的同時必須合乎法規,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絕不縱容「白牌車服務」,會嚴厲執法;署方也會按法例規定,向有關犯罪車輛的登記車主,發送暫時吊銷該車輛牌照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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