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內地2月1日開始實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下稱《條例》),其中關於「臨時活動地點」的概念和條文,被視為當局意圖解決不受規管又蓬勃發展的基督教家庭教會問題的最新舉措。國家宗教事務局昨公布《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禁止接受境外捐贈以及境外人員從事活動。
「信教代表」提申請
須簽承諾書
《條例》第35條被認為是吸納家庭教會之舉,指「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徵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
《辦法》則是規管「臨時活動地點」的細則,2月22日已印發至各地宗教部門,並即試行,昨日公開全文。《辦法》規定,申請「臨時活動地點」須由兩三名「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宗教部門提出,收到獲批通知最長需要40日,同一地點的有效期最長為3年。
參加者交身分證影印本
必備的申請資料包括參加者的身分證影印本、常住地址及本人簽名,代表更需提交身分證和戶口簿或居住證,並共同簽署關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承諾書」。相關活動必須接受縣級宗教部門、鄉級政府及村委會或居委會的管理,接受宗教團體的教務指導,代表要定期向鄉級政府報告活動情形和財務。
禁設標識修造像 違者取締
《辦法》禁止9類行為,經銷宗教用品、藝術品、出版物、修建露天宗教造像、地點外部設置宗教標識物、允許未取得或已喪失教職的人員以教職人員身分從事活動、接受境外組織或個人捐贈及允許境外人員從事活動等都在此列。有關活動一旦違反《條例》及《辦法》,將面臨縣級宗教部門或鄉級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會被責令停止、撤銷活動地點、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責。
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院長邢福增早前在網媒香港獨立媒體撰文稱,關於家庭教會問題,中國政府一直無法全面取締,也不能收編入兩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和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組織之內,「臨時活動地點」條文是對家庭教會政策的調整與突破。
邢福增:接受即放棄自身職能
邢福增表示,相關規定對家庭教會唯一的作用是獲官方在指定地方授予「臨時」活動空間,但此過渡安排最終目的仍要引導家庭教會接受基督教愛國團體的管理,而非賦予其獨立的身分與合法地位。再者,當局對有關活動又作出極大限制,接受這一安排即意味荋面韟菬酊甄劑遄C邢福增強調,相關規定是對家庭教會的「矮化」安排,在解決家庭教會問題上根本沒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