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選DQ或看齊立會 泛民﹕趕盡殺絕
【明報專訊】第6屆區議會選舉將於明年底舉行,有報道引述消息稱,港府法律意見認為區議會與立法會參選資格應該等同,意味主張「自決」或「港獨」的人或會被取消參選資格。民主派批評做法是收窄港人政治權利,亦指區議會與立法會的憲政地位和權利不同,把兩者參選資格等同是「不協調」;有建制派議員則認同區議會和立法會選舉規則應一致。
政府:兩選舉參選規定基本相同
選舉事務處回覆本報查詢稱,《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規定,任何區議會選舉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否則參選人不會取得有效提名成為候選人,「上述參選的法例要求與立法會選舉的相關規定基本上相同」。
黃之鋒:DQ與否均續地區工作
香港眾志常委周庭今年初報名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因所屬政黨的「民主自決」綱領而被取消參選資格(DQ)。盛傳將參加明年區議會選舉的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回應稱﹕「無論會不會被DQ,我都會繼續在海怡半島投入社區工作,因為海怡是我屋企。」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區諾軒稱,若政府因政治立場剝奪部分人的參選資格,「好明顯是進一步收窄港人的政治權利」。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質疑政府是想「趕盡殺絕」某些政治人物,指區議會與立法會憲政地位和權利不同,前者只是諮詢架構,「政府過去好輕視」,認為把兩者參選資格等同是「不協調」,反問政府會否修例不容擁外國國籍者參加區議會選舉。
梁美芬倡定清晰指引或修例
本身為法律學者的經民聯梁美芬表示,區議員在法律上都是公務職位,區議會和立法會選舉規則應一致,對自決和港獨採同一標準。
至於現時有主張港獨的人擔任區議員,梁認為政府最好訂下清晰標準和指引,甚至修例,說明有否追溯力、修改政綱或主張後可否參選等,讓選舉主任有清晰的基礎決定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