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兩個人決定合作開店。但對於合資、借款的比例並沒有明確討論和簽訂協議。結果生意失敗﹐虧損纍纍﹐大約27萬元。兩人當中主要墊付了資金的T﹐要求生意伙伴A付一半錢。A不同意。T向安省高等法院狀告A。但未獲法官支持。
他們兩個人﹐從1997年到2003年﹐都在渥太華的同一個商場做生意。一個開連鎖咖啡店﹐一個開小型便利店。兩人熟悉起來。
2個人當中﹐T不但生意經驗比較豐富﹐而且他也富有得多。2004年時﹐他因為數年前中過彩票﹐因此已經擁有身家350萬元。A雖然沒有這麼多錢﹐但T了解他至少可以有錢購買一間Second Coffee的連鎖店。這筆錢至少需要30萬元。
2003年時﹐他們的各自生意結束﹐於是考慮兩人合資開一間出售冷凍食品的連鎖店。根據母公司的規定﹐購買連鎖店﹐可以一半貸款一半出現金。A說﹐他當時就告訴過T﹐他沒有什麼錢。如果他們要購買連鎖店﹐T需要出資。A說﹐他記得T當時點頭回應。
連鎖店申請成功。就在付錢的時候﹐2人又再次見面。A說﹐他第2次告訴T﹐他沒有錢。T需要負責出錢。A表示他可以出勞動力。對此T也沒有反對。
他們購買連鎖店花費32萬元。兩人一起簽了合約。T沒有按照連鎖公司的規定﹐全部借錢。他們首先從CIBC借了14.4萬元﹐並使用3萬元的信用借款。這些錢以連鎖店資產為抵押。此外﹐他們又借了14.6萬元的個人借款。這筆借款以T的存款為抵押。
對於如何還債﹐2人沒有討論過。T表示﹐他相信2人應該一起還﹐因為2人的名字都出現在所有文件中。但A則不這樣認為。他相信T同意一人負責財務安排。在借款時﹐他沒有拿出任何抵押。
冷凍食品店於2004年9月開張。A開始時拿工資每星期150元。同時也給T的太太支付了相同的工資。根據稅單﹐她拿工資到2007年﹐不過錢減少了。而A則提取工資到2010年。
2人合作的生意沒有成功。借款繼續。到2010年他們終於出售了商店的庫存和資產﹐總計16.3萬元﹐僅值他們投入的一半。
T的訴狀中﹐要求A支付將近13.7萬元。這是他為公司出的錢和還債的一半。
法官審理此案後認為﹐不但A開始就說過無錢參與投資﹐而且後來的安排﹐包括T使用自己的存款作為借款的抵押﹐說明T是同意A的說法。雖然這樣的安排並不公平﹐但這並非法庭考慮的事情。法官駁回了T的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