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質牟利 共享經濟違分享初衷
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概念隨互聯網發展而日益普遍,儼如科網服務的代名詞,惟經濟學家質疑「共享」實是迷思,許多共享經濟服務實質仍是掌握資源者向使用者提供收費服務,無關分享,甚至只是藉共享之名規避監管與應付的責任。此外,共享經濟亦可能減低人們之間真正無償分享的意慾。
淪掌握資源者投機活動
共享經濟又稱為P2P經濟,個人或組織可透過網上平台直接交流,助多餘或閒置物品、服務、知識或技術等資源能重新有效分配,例如提供房屋或房間短期出租的Airbnb,原意便是向租住者提供居住空間甚至社交機會。不過,共享經濟發展趨勢漸見變質,例如共享單車的經營者往往是購車出租,並非使用原有的閒置資源;Airbnb亦因助長投機者藉由購買房產出租獲利,令一般民眾面對樓價高企或房租上漲等困境。
美國智庫哈德遜研究所經濟學家菲希特戈特-羅斯(Harold Furchtgott-Roth)指出,所謂共享經濟服務並非基於「資源共享」,而是掌握資源者向使用者收費,與傳統經濟唯一不同之處,是在於互聯網令配對買賣方更容易,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亦令交易率提升。他認為共享經濟反而令明確劃分的物權更有價值,減少與人無償分享的動機。
印第安納大學商業法律與倫理學副教授施特姆勒(Abbey Stemler)亦稱,共享經濟服務常以「共享」之名,將自身定位作「無私」分享資源的平台,令其不受現有法例規管,即使服務提供者有不當行為亦毋須負責,甚至可能規避公開收入逃稅,但這些平台實質與一般出租車公司或連鎖酒店網站的經營並無二致。她認為監管當局應與業界商討,集中處理有關平台帶來的實質問題,才有望保障公眾利益。